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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way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Feb 2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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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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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458 证券简称:钧崴电子 编号:2025-004
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公司住所、修订《公司章程》并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钧崴电子”)于2025 年2 月25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公 司住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钧崴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487 号)同意注册,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6,666,700 股,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5)验字第70052557_B01 号),公司注 册资本由人民币20,000 万元变更为人民币26,666.67 万元,公司股份总数由20,000 万 股变更为26,666.67 万股。
公司股票已于2025 年1 月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公司类型由 “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未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上市)”,具 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为准。
二、变更公司注册地址情况
根据公司自身经营活动实际情况的需要,公司拟将注册地址由“江门市新会区崖门 镇新财富环保电镀基地第二期202 座第三、四层”变更为“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新财富 环保电镀基地202 座第二、三、四层”。
三、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并办理工商登记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将《钧崴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并对其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第一条 为维护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
| 第三条 公司于[ ]年[ ]月[ ]日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审核并于[ ]年[ ]月[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万股,于[ ]年 [ ]月[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第三条 公司于2024 年1 月19 日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审核并于2024 年10 月2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666.67 万股,于2025 年1 月10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
|
|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新财 富环保电镀基~~地第二期2~~02座第三、四层。邮政 编码:529152。 |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新财 富环保电镀基地202座第二、三、四层。邮政编 码:529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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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以下 如无特别指明,均为人民币元)。 ~~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 ……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6,666.67万元 (以下如无特别指明,均为人民币元)。 …… |
|
|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事务 的董事。 |
|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 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 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
|
|---|---|
|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 |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付相同价额。 |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万股,均为 普通股。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6,666.67 万股, 均为普通股。 |
|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股东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方式。 |
|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 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
| 间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 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 |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 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 |
|---|---|
|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权利。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权利。 |
|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三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 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并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 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 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 东会决议,任何主体不得以股东会决议无效为 由拒绝执行决议内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 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 息披露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 |
| 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 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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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五条 …… | 第三十五条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 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 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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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 ~~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 ~~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
| ~~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 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 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 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 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 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 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 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 第四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 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 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 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 诺。 |
|
|---|---|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 外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对外担 保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二)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 审议批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十三)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 审议批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 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 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 上述股 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作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 |
|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
|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
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 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 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
|
|---|---|---|
|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 |
|
|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
|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 和数量;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除确有正当理 由且事先已经以书面方式向会议召集人提出请 假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需要在股东大会上接受质询的,不 得请假。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应 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
|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 |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 |
第八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第八十四条 ……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可 以向董事会推荐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其推荐的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 的董事人数。上述推荐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形成提 案后,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独立董事候选人可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 名,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提名;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 以上的股东可以向监事会推荐非职工代表监事 候选人,其推荐的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人数 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
第八十七条 ……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 可以向董事会推荐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其推荐 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 更的董事人数。上述推荐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形成 提案后,提请股东会决议。 独立董事候选人可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 名,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提名;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 以上的股东可以向监事会推荐非职工代表监事 候选人,其推荐的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人数 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
| 事人数。上述推荐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形成提案 后,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 上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非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应于股东大会召开1 0 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 时提交本章程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董事、监事候 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 及基本情况。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做出 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 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通过民主选举 方式选举产生。 |
事人数。上述推荐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形成提案 后,提请股东会决议。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 以上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非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应于股东会召开1 0 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 时提交本章程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董事、监事候 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 及基本情况。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做出书 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 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通过民主选举 方式选举产生。 |
|---|---|
|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 年;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 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 年; |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 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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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七条 ……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
第一百条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 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 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
| 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 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 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并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 内幕信息获取不法利益; (十一) 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得 为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 方的利益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十二)离职后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十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 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 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 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 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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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 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
| 性文件和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 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 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 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原 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授权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授权事 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七)关注公司经营状况等事项,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相关问题和风险,不得以对公司业务不熟 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八)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 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九)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和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 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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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 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在两年内仍然有效。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 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 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在两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 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 止。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 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 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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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 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经理或董事长提议时。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 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提议时; (五)经理或董事长提议时。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主体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主体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
|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 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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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 应由董事本人~~ ~~出席, 通过视频或电话方式参加会议可以视为~~ ~~本人出席会议;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 ~~的姓名,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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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 聘。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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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 ~~十九条第一款(四)至(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 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三十八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 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劳动合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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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 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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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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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起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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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八条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 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六十条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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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但是, 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 |
|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 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 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 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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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 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指定[ ]、[ ]、[ ]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 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公司依照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弥 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 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 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 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 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 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告。公司依照前款 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 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 不得分配利润。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 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 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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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 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 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 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 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 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 |
| 以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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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 条第(一)、(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 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 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 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 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应当在解散事 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 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 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 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 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 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 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 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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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〇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
第二百〇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 下”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
| 第二百〇四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并在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 股票发行结束后对其相应条款进行调整或补充 后,于公司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生效并施行,原章程同时废止。 |
第二百〇六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
注:因新增/删除导致条款序号调整、相关援引条款序号变化等无实质性内容变更的,以及仅涉及文 字表述“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财务总监”调整为“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的未在上表一 一列示。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公司住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事项 尚需提交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同时为了保证本次变更有关事项的顺利进行,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指定人士办理上述事宜的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 授权的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 理完毕之日止。最终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四、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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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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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2 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