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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TI GROUP — Management Reports 2018
Apr 9,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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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ement Repo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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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17 年公司监事会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以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合法权益为原则勤勉尽责,参加了历次股东大会, 列席董事会会议,对公司各项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合规性进行了监察,对公司 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的编制进行了审查,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管人员履行职责 情况进行监督,有效发挥了监事会职能。
一、报告期内监事会的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四次会议,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均符合《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情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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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 年4 月1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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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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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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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6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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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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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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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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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续聘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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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17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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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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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于2016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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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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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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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关于制定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7-2019 年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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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7 年7 月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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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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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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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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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业伙伴计划预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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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7 年9 月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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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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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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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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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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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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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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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议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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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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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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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7 年10 月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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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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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监事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的审核意见
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运作,决策程序合法;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 为;公司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决议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 司监事会成员列席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对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 报告和提案内容,监事会均无异议。
| 姓名 | 职务 | 董事会 | 董事会 | 股东大会 | 股东大会 |
|---|---|---|---|---|---|
| 列席次数 | 召开次数 | 列席次数 | 召开次数 | ||
| 刘辉 | 监事会主席 | 6 | 6 | 3 | 3 |
| 蒋爱东 | 职工代表监事 | 6 | 3 | ||
| 胡成春 | 非职工代表监事 | 6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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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对股东大会的决议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认为董事会能够认真履行股 东大会决议,无任何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发生。
三、 监事会对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财务管理和经营成果进行了认真地检查 和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财务制度健全、内控机制健全、财务状况良好, 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17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
四、 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公司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审核意 见:2017 年度,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创业板 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制订了各项内控制度,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公司治理框架, 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了公司规范运行的内部控制环境。保证了公司各 项业务活动的有序、有效开展,保护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了公司及股 东的利益。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 公司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是真实、有效的。
五、 监事会对公司2017 年年度报告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的要求,对董事会编制的2017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进行了认真审核,并提出 如下书面审核意见: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17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17 年度经营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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