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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TI GROUP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Apr 20,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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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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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84 证券简称:苏交科 公告编号:2020-018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19日召开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9年12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自2020年3 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2019年4月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11月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19年修订)》,同时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公司股本发生变化,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 人民币80,950.4984万元。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 人民币97,140.598万元。 |
| 第八条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或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 总裁、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
|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80,950.4984万股,全部为普 通股。 |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97,140.598 万股,全部为普 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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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 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 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当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 股份 的其他公司合并;
-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公司债券;
-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在3 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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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 (十六)审议回购公司股份事宜; ……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宜; …… |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交易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 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 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 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 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会议。 |
|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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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 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 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 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 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 第八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第九十七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九十七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 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宜并作 出决议;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 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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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 他职权。 |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 他职权。 |
|---|---|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设总裁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 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四十五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 以连任。 |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总裁连聘可以连 任。 |
| 第一百四十六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 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 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 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 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 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四十七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 |
| 第一百四十八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 |
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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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 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 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四十九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 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 动合同规定。 |
| 第一百五十条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和解 聘。副总经理在总经理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副总经 理的职权由总经理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 |
第一百五十条 副总裁由总裁提请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副总裁在总裁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副总裁的职权由 总裁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 |
| 第一百五十三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第一百五十三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 第一百六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 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 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一百六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 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 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 个月和前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 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定期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报送并公告年度报 告,其中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相关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报送并公告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 个月和前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报送并公告季 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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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上述定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的规定进行编制。 |
|---|---|
| 第二百一十二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 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江苏省工商行 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一十二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 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江苏省市场监 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 第二百一十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 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 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 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一十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 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 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 有关联关系。 (四)本章程“总裁”、“副总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总经理”、“副总经理” 同义。 |
| 第二百一十五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五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条款如与本章程存 在不一致之处,应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章程如与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 抵触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执行。 |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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