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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TI GROUP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Sep 14,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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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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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说明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有效提升公司的法人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行为, 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2014 年修订)》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做了相应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对照如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原条款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后的条款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
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
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说
明原因。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
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
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
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 个月内
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
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增加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
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
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
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
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第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
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
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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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通讯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
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意见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
他通讯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
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四条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
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四条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
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
件。
第二十五条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股东名册共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五条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
终止。
第三十一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
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第三十一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
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
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第四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
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
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及深交所报告。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
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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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注:本章程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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