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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TI GROUP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Sep 14,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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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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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说明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有效提升公司的法人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行为, 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2014 年修订)》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做了相应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对照如下: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原条款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后的条款 |
|---|---|
|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 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 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说 明原因。 |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 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 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 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 个月内 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 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 增加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 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
| 第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 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
第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 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 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第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
第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 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 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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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通讯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 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意见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 他通讯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 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
|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 第二十四条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 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
第二十四条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 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 件。 |
| 第二十五条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股东名册共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二十五条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 终止。 |
| 第三十一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 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
第三十一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 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第四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 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
第四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 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 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及深交所报告。 |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 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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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
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
|---|---|
注:本章程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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