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JSTI GROUP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3
Sep 10, 2013
55286_rns_2013-09-10_14dfe159-654e-4cf8-8d05-8baf3f337b21.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有效提升公司的法人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行为, 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做了相应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对照如下:
《公司章程》原条款 《公司章程》建议修改后的条款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 范围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试验、监 范围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试验、监 理及相关技术服务,地质勘察,线路、管道、 理及相关技术服务,地质勘察,线路、管道、 设备安装,计算机网络工程的设计、施工、 设备安装,计算机网络工程的设计、施工、 检测、监理、技术开发及相关咨询服务,公 检测、监理、技术开发及相关咨询服务,公 路车辆、工程机械开发、制造、检测、计算 路车辆、工程机械开发、制造、检测、计算 机软件、建筑材料及设备的开发、生产,综 机软件、建筑材料及设备的开发、生产,综 合技术服务,经济信息咨询服务,环境监测, 合技术服务,经济信息咨询服务,环境监测, 国内贸易,实业投资与资产管理。(公司经营 国内贸易,实业投资与资产管理,设计、制 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的公司经营范 作、发布广告。(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 围为准) 关最终核准的公司经营范围为准)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项以及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交易和重大关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联交易事项;
==> picture [596 x 8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回购公司股份事宜;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回购公司股份事宜;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 第四十一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 章程后续序号顺延。 |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 金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3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3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 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 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 务的交易,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内。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 担保除外),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发生的交易金额达到下 述标准之一,但尚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 规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交易(公 司受赠现金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除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 ,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 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以上 , 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 万元 ;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 ,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 , 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 , 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 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 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 务的交易,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内。 董事会有权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之外 的对外担保,对外担保经董事会决策时应当 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未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 供担保。 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与其关联人交易金额高 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的 0.5 %,但尚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
(一)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进行对外投 资、资产处置(包括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委托理财等)的决策权限为: 1 、法律、法规允许的对股票、期货、期权、 外汇及投资基金等金融衍生工具或房地产等 风险较高的投资,运用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 2 、法律、法规允许的对前述第 1 项规定以外 的项目进行投资或者资产处置,运用资金总 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 上述运用资金总额应当以发生额作为 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 12 个月内 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需要经 公司股东大会决策通过标准的,应当于达到 该标准之日报经公司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决 策。 董事会在前条规定的投资权限范围内, 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出董事 会决策权限的投资项目应当由投资委员会先 行审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二)董事会有权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 定之外的对外担保,对外担保经董事会决策 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 对外提供担保。
(三)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 在 3000 万元以下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5 %以下的,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 董事会决定。 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者 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 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达到本条所述标准的,适 用本条的规定。
==> picture [596 x 8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 | |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董事 长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 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 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董事 长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 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 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决定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规 定的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交易事项(对外担保 除外);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注:本章程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章程修订经营范 围内容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内容为准。
==> picture [596 x 85] intentionally omit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