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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TI GROUP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Mar 12,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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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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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对外接待行为,加强公司 对外接待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所有投资者 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 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 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

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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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述的特定对象来访,是指上述第五条中特定对象的调研、一对一沟 通、一对多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等活动。

第七条 条 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应注意保密尚未公布的内幕信息,避 免选择性的信息披露行为。

第八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员工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 言。

第二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九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沟通或进行对外宣传、 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增进资本市 场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

第十条 公司接待公司遵循以下解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 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 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的接待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得有虚 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三)保密原则: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 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公司接待要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的成本。接待人员需着 正装、用语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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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 良性互动。

第三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

第十一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包括但 不限于下列信息: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 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及责任划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部为来访接待的专职部门。

第十三条 对于来访的特定对象,应当由董事会秘书派专人负责接待。董事会秘书 部在接待前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的提纲,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 门准备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由董事会秘书部负责并在董事会 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

第十四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 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我公司。

第十五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 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 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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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特定对象 来访接待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工作中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公平 获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 披露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

第十九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将 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接待人员给予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为避免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有关音像和 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并作出报道。

第二十二条 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注意回 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为特定对象的考察、调研和采访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其 工作提供资助。特定对象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向来访人员赠送高额 礼品。

第二十四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前,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沟通(附件 1);待公司同意后,将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约 登记(附件 2),并签署承诺书(附件 3)。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 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所有来访资料由董事会秘书部建档留存。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五个工作日内, 将上述规定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尽量回绝特定对象来访,防止泄漏未 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依法应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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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八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 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二十九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 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三十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 书统一负责。公司董事会秘书部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份(查 询证券业协会公开资料、验证身份证明),保存承诺书、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公司应 根据相关规定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 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接待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进行正式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后致使本制度与修订后的法律、法规、 规章存在冲突而本制度未进行及时修订的,按照修订后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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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预 约 须 知

一、预约方式

  • 1、您可以每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电话预约。

联系电话:025-86575462

  • 2、您也可以通过邮件、传真方式预约。

联系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传真:025-86576666

  • 3、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诚信大道 2200 号

  • 4、联系人:潘岭松、冒同甲

二、预约登记

公司在同意接待后,与您协商并确认接待日程安排,并请您提供问题提纲和相关资

料。

您需要填写《来访预约函》(附件 2)、《承诺书》(附件 3)。

三、接待安排

时间:9:30-11:30,14:0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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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来访预约函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来访人员名称及职务: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来访时间: 证券从业资格证号码:
来访人数: 来访人员类型 :
投资者( )证券机构( ) 媒体( )其他( )
来访交流提纲:
董事会秘书意见:
公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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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公平信息披露承诺书

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采访等),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采访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2)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采访等)过程中无意中获取的你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 券;

(3)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 采访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采访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 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5)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采访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 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你公司;

(6)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7)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采访)活动,承诺有效期为

__年_日至___日止;

(8)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 调研(或采访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 书)。

承诺人/承诺公司:(签章)___ __ _

授权代表: (签章) _______ ___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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