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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TI GROUP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Mar 12,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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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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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 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风险管理、完善组织治理结构、促进组织 目标实现的作用,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审 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 国内部审计准则》、 《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实施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 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 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及权限、内部审计 对象和时限、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及工作程序、审计档案管理等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 审计管理工作的标准。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二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审计委 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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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具备良好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职业胜任能力和职业责 任。审计人员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提高审计质量。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 合署办公。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 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 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 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 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 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董事会要求对公司内设机构、相关人员及所属单位领导 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五)为评价公司及所属单位经营活动的效率与效果,开展专项审计;

(六)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基建工程项目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 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七)定期向审计委员会递交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汇报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 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包括重大风险披露、重大内控缺陷与改进事项、发现 的舞弊情况以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部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可行使以下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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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 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本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四)检查有关经营、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 (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以及与经济

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率与效 果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 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方式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的方式有以下两种形式:

(一)报送(送达)审计: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 送审计部接受审计检查;

(二)就地审计:内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根据工作需要,审计部也可以采取上述两种方式结合进行审计;必要时可聘请外部 机构配合进行。

第五章 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审议 后实施。具体审计项目的审计计划和工作方案,经审计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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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 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五条 下发审计通知书,成立审计小组,进行审计准备。审计部在实施审计 3 天前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和时间;特殊要求的项 目审计,可以不事先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认真按照审 计通知书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根据审计计划,审计部选派内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制 定项目审计方案,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必要时,可申请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 提供专业建议。

第十六条 实施现场审计。组织召开审计进点动员会;进行相关调查,收集资料, 记录检查过程,编制工作底稿;经主审审核后,将工作底稿统一编号,交被审计单位主 要负责人签字确认;被审计单位应按要求签署审计承诺书。

第十七条 编写审计报告,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审计部提交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审计人员应 当审核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

第十八条 下发审计决定。审计部需将经批准的含有审计决定的正式审计报告在批 准后 3 个工作日内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签收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必须执 行审计决定。

第十九条 后续审计。审计部应当自批准后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之日起 6 个 月内,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 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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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 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 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要 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审计报告 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审计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如有)。

第七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人员应当 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并 根据已完成的审计事项及时整理审计资料,做好资料的装订、归档工作,编制年度审计 目录、建立审计档案。审计档案管理遵照公司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 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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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审计部或审计委员会提出奖励建议,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由公 司董事会依照有关规定给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部机构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提供资料、提供 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给以 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后致使本制度与修订后的法律、法 规、规章存在冲突而本制度未进行及时修订的,按照修订后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 行。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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