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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TI GROUP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4

Apr 26,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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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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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保荐机构”)为苏交 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交科”、“上市公司”、“公司”或“发行人”)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及持续督导机构,持续督导期限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中信建投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的 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 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杜鹏飞、赵龙
项目联系人 杜鹏飞
联系电话 0755-86556279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因原保荐代表人谭永丰先生工作变动,无法继续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中信建投证券于2023年2月委派保荐代表人杜鹏飞先生接替谭永丰先生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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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名称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284.SZ
注册资本 126,282.7774万元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223号
主要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富春江东街8号
法定代表人 李大鹏
实际控制人 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 潘岭松
联系电话 025-86576542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1年9月3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年9月23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报披露时间 2024年4月16日
其他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本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 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 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 批复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 1、督导发行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

  • 运行情况,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 前或事后审阅;

3、督导发行人合规使用与管理募集资金;

  •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相关制度;

  • 5、持续关注发行人对外担保、对外投资是否履行规定等事项;

  • 6、持续关注发行人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督导相关各方切实履行其所

  • 作出的各项承诺;

    • 7、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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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往来情况;

8、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 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 9、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 10、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2022]44 号),因未在 2018 年-2019 年半年报和年报、2020 年半年报 中将中电建(广东)中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作为关联方列示并披露相关关联交易 情况;未在 2019 年半年报和年报中将贵阳小湾河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作为关联方 列示并披露相关关联交易情况;针对上述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被江苏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

就上述问题,公司和保荐机构高度重视,苏交科成立关联交易专项整改小组, 于 2021 年 3 月召开三会补充审议并披露,陆续修订完善了关联交易相关内控制 度,及时清理了董监高在参股项目公司的兼职情况。此外,保荐机构对公司及全 体董监高就创业板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相关事项进行了专项培训,杜绝相关问题再 次发生。

除上述情况外,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其他重大事项 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 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 件。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等相关 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 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 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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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机构、深 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 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 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 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本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进行。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按照监管部门批复 和公开披露的募集说明书文件所承诺用途进行使用募集资金,不存在未履行审议 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 金的情形。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苏交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 毕,保荐机构将对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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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杜鹏飞 赵龙

保荐机构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

罗贵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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