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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TI GROUP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Jun 1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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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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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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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六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交科”、“公司”、“申请人”或“发 行人”)收到贵所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下发的《关于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1〕020145 号)(以 下简称“《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公司会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保荐机构”)、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 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所提问题进行了认 真调查、核查及讨论,并完成了《关于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以下简称“本回复”),同时按照问询函 的要求对《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以下简 称“募集说明书”)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如无特殊说明,本问询函回复中简称与募集说明书中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涉 及对申请文件修改的内容已用楷体加粗标明:
| 黑体加粗 | 问询函所列问题 |
|---|---|
| 宋体 |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
| 楷体加粗 | 涉及修改募集说明书的内容 |
在本问询函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 为四舍五入所致。
1-1
本次发行方案中,珠江实业集团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 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2021 年3 月26 日,珠江实业集团承诺自 本次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上市公司股 份,亦不安排任何减持计划。
请珠江实业集团明确对本次发行认购股份的限售期安排,请发行人同时修改 申请文件中的相关表述,避免出现误导投资者的情形。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2021 年 3 月 26 日,为避免本次从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出现 短线交易的情形,珠江实业集团出具了“自本次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 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亦不安排任何减持计划”的承诺, 该承诺不涉及珠江实业集团本次发行认购股份的限售期安排。
根据珠江实业集团与公司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以及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珠江实业集团认购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公司已相应修改《募集说明书》之“第三节 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等申请 文件中的相关表述,明确珠江实业集团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限售期为本次发行结 束之日起 36 个月,敬请投资者关注。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等会议文件,明确了珠江实业集团本次发行认购股份的限售期安排;
2、查阅了发行人《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涉及珠江实业集团本次发行认 购股份限售期安排的相关表述。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 1、珠江实业集团本次发行认购股份的限售期为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
月;
1-2
2、发行人已修改《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明确披露了珠江实业集团本 次发行认购股份的限售期为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
1-3
(本页无正文,为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之盖章页)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4
发行人董事长声明
本人作为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现就本次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 回复报告郑重申明如下: “本人已认真阅读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 报告的全部内容,本次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董事长签名:
李大鹏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5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谭永丰 赵 龙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6
关于本次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报告的声明
本人作为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 董事长,现就本次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郑重声明如下:
“本人已认真阅读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 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 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董事长签字: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