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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TI GROUP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Jan 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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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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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 称“《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调查和核实,现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修订稿)内容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有利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顺利实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 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优化资本结构、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 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我们就《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发表同意 意见。
二、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
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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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方案之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 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分析切实、详尽,充分论证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适当性、发行定价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 公平性及合理性等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切实 可行,决策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就《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 案》发表同意意见。
三、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衡专字(2020)02107 号”《关于苏交 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苏 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关于前次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了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法违规的情形。
我们就《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发表同意意见。
四、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 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对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进行的修 订,我们认为,本次修订程序合法、合规,修订内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切实可行, 决策合理,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就《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 订稿)的议案》发表同意意见。
五、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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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阅公司编制的最近三年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衡专字(2020)02109 号”《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 性损益明细表审核报告》,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最近三年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在报告期内的非经常性损益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我们就《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议案》发表同意意见。
六、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天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衡专字(2020)02108 号”《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我们认为,公司已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建立了一套较为健全 的内部控制体系,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 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 本次编制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 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
我们就《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发表同意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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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赵曙明 李文智 朱增进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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