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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TI GROUP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Jun 2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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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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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284 证券简称:苏交科 公告编号: 2017-034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465 号文核准,苏交科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17,289,746 股, 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9.55 元,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38,014,534.30 元,扣除发行费用7,410,290.69 元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330,604,243.61 元。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衡验字(2017)00092 号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公司在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构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严格进行募集资金管理。

一、募集资金专户设立情况

公司在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 0139240000000220,截至2017 年6 月22 日专户余额为331,254,243.61 元人民 币(包含部分发行费用)。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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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为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为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丙方”)。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0139240000000220,截至2017 年6 月22 日,专户余额为331,254,243.61 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2017 年度非公开发行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 其监督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 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及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盛芸阳、谭永丰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 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 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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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规 定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乙方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 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应当每季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丙方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甲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 查报告并披露。如甲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 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丙方应当在其核查报告 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甲 方、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丙方的上述工作。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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