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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TI GROUP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Sep 29, 2016
55286_rns_2016-09-29_be7a9f15-36f2-44c2-8517-55d703182437.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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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
宁波协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份认购协议
之
补充协议
二○一六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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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16 年 9 月 29 日在南京市签署:
甲方: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水西门大街 223 号 法定代表人:符冠华
乙方:宁波协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十一号办公楼 407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永康
鉴于:
1、2015 年 11 月 17 日,甲乙双方签署了《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份认购协议》 (以下简称“《原协议》”),约定:乙方拟通过自有资金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 的 10,095,911 股股票。
2、甲方 2015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格相应由 19.81 元/股调整为 19.69 元/股,具体计算方式如下:调整后的发行价= 调整前的发行价—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9.81-0.1199055=19.69 元/股。
3、双方同意,乙方拟调整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于甲方 2015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且乙方调整其认购甲方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之后,乙方拟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调整为 7,618,080 股。
二、本补充协议自双方有效签署之日起成立,自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
三、本补充协议系对原协议的修改和补充,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 补充协议未提及的事项,以原协议的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与原协议约定不一致 的,适用本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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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补充协议一式八份,双方各执一份,其余由甲方保留作为申报材料及 备用文件之用,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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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页为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协慧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签署页)
甲方: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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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9 月 29 日
(本页为宁波协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 宁波协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之签署页)
乙方:宁波协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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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