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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TI GROUP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Sep 29,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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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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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份认购协议
之
终止协议
二○一六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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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16 年 9 月 29 日在南京市签署:
甲方: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水西门大街 223 号 法定代表人:符冠华
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鉴于:
1、2015 年 11 月 17 日,甲方与乙方签署了《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份认购协议》 (协议编号:2015-SJK-ZXJT,以下简称“《原协议》”),约定:乙方依据客户符 冠华委托,设立“中信建投定增财富 7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依据客户王军华 委托,设立“中信建投定增财富 8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乙方拟作为管理人以 “中信建投定增财富 7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和“中信建投定增财富 8 号定向资 产管理计划”的资金分别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4,442,934 股和 3,128,999 股 股票。
2、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最新监管要求,符冠华、王军华拟调整参与甲方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方式,不再通过资管计划的形式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 的股票。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双方同意解除 2015 年 11 月 17 日签署的《原协议》。
二、双方确认,双方在《原协议》项下的法律关系自本协议生效之日即终止, 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不存在违约的情形,互相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双方同意,《原协议》解除后,双方仍应按《原协议》有关保密的约定 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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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四、本协议自双方有效签署之日起成立,自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均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八份,双方各持一份,其余由甲方保留作为申报材料及备用 文件之用,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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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页为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之签署页)
甲方: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201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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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之签署页)
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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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