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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TI GROUP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Feb 17,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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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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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交科")拟以非公开方式向特 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50.479.555 股的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其中, 六安信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拟认购数量为 12.619.888 股。本公司就本公司拟认购苏交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出资情况出具以下承诺 与说明:
1、本公司设立"上实上投领华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并作为 私募基金管理人以投资基金的投资资金认购苏交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投资 基金的投资人共计2名,为上海海外公司和上海盛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本公司承诺, 自《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签署后至本次非公开发行 认购股份的锁定期内,投资基金的投资人不会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持有的投 资基金份额及权益。
3、本公司应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 中国证券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投资基金的登记备案手续。
4、本公司承诺认购投资基金的投资人资金来源均系其自有资金, 投资基金 为不分级产品, 不存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
5、本公司及其关联方未就投资基金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6、本公司承诺, 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中国证监 会备案前,确保投资基金能够按时足额支付认购价款。如本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足 额认购资金, 将按照《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7、本公司与苏交科,苏交科持股 5%以上股东,苏交科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前述主体关联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苏交科,苏 交科持股 5%以上股东, 苏交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主体关联方未 直接或间接对本公司、投资基金及其投资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
特此承诺!
(本页无正文,为《承诺与说明函》之签署页)
六安信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去子中 201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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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交科")拟以非公开方式向特 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50,479,555 股的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其中,太仓铭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企业")拟认购数量为 10,095,912 股。本企业就拟认购苏交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出资情况出具以下 承诺与说明:
1、本企业由北京东源国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太仓东源投资管理中心 (有 限合伙)共 2 名合伙人出资设立, 本企业承诺, 本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增加至 25,001 万元, 认缴后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 | 认缴额(万元) | 认缴比例 |
|---|---|---|---|
| 北京东源国信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 |
$0.004\%$ | ||
| 太仓东源投资管理中 (有限合伙) |
25,000 | 99.996% |
本企业承诺, 自《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签署后至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 股份的锁定期内,本企业的合伙人不会发生变化、不会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 合伙份额及权益或退出合伙。
2、本企业承诺资金来源均系本企业自有资金或股东借贷资金, 不存在任何 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本企业本次认购的股份不存在 代持、信托、委托持股的情况。
3、本企业资产状况良好,不存在影响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4、本企业承诺, 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中国证监 会备案前, 将按时足额支付认购价款。如本企业未能按时支付足额认购资金, 将 按照《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本企业承诺认购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苏交科, 苏交科持股 5%以 上股东, 苏交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主体关联方的情况, 与前述主 体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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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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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承诺与说明函》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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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交科")拟以非公开方式向特 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50,479,555 股的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其中,宁波协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企业")拟认购数量为 10,095,911 股。本企业就拟认购苏交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出资方情况出具以 下承诺与说明:
1、本企业由王志乔和刘永康共2名合伙人出资设立,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王志乔 | 6000 | 30% | |
| 刘永康 | 14000 | 70% |
本企业承诺,自《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签署后至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 股份的锁定期内,本企业的合伙人不会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合伙份额及权益 或退出合伙。
2、本企业承诺资金来源均系本企业自有资金或合法借贷资金,本企业本次 认购的股份不存在代持、信托、委托持股,也不存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 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
3、本企业资产状况良好,不存在影响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4、本企业承诺, 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中国证监 会备案前,将按时足额支付认购价款。如本企业未能按时支付足额认购资金,将 按照《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本企业承诺认购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苏交科,苏交科持股5%以 上股东,苏交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主体关联方的情况,与前述主 体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松合州 宁波协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jul 22 78 执行事务合伙人 (签字): 2015年11月1999
H- SAME RIVER
鉴于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交科")拟以非公开方式向特 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50,479,555 股的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其中, 李威(身份证号: 120104196603186883)(以下简称"本人")拟认购数量 为10,095,911 股。本人就拟认购苏交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出资情况出具以下 承诺与说明:
1、本人承诺资金来源均系本人自有资金或合法借贷资金,来源合法,不存 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亦不存在代持、信托、 委托持股的情况,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的规定。
2、本人及配偶王武共同拥有上海彤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均具有 多年资本市场和投资经验,有较强的资产实力和筹资能力。本人资产状况良好, 不存在影响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3、本人承诺, 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中国证监会 备案前,将按时足额支付认购价款。如本人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将按《非公开发 行股票股份认购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4、本人承诺资金来源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苏交科, 苏交科持股 5%以上 股东, 苏交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主体关联方的情况, 与前述主体 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5、本人保证为苏交科本次非公开发行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并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同时承诺向本次非公 开发行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 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 实的,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以下无正文)
李威 (签字):

鉴于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交科") 拟以非公开方式向特 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50.479.555 股的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其中,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认购数量为5,047,956 股。本公司就本公司拟认购苏交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出资方情况出具以下承 诺与说明:
1、本公司接受符冠华、王军华的委托分别设立"中信建投定增财富 7号定 向资产管理计划"和"中信建投定增财富8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 产管理计划"),并拟作为管理人以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资金认购苏交科本次非公 开发行的股票。符冠华、王军华分别作为相应资产管理计划的唯一委托人,是本 公司所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最终持有人和受益人。
2、本公司承诺,自《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签署后至本次非公开发行 认购股份的锁定期内,"中信建投定增财富 7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和"中信建 投定增财富 8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已承诺其不会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 置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及权益。
3、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 备案手续。
4、认购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符冠华、王军华已承诺资金来源均系其自有 资金或合法筹集资金, "中信建投定增财富 7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和"中信建 投定增财富8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为不分级产品,不存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 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
5、本公司承诺, 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中国证监 会备案前, 将在资产管理计划收到委托人足额委托资金后, 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能 够按时足额支付认购价款。如本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足额认购资金,将按照《非公 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本公司与苏交科, 苏交科持股 5%以上股东, 苏交科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前述主体关联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本公司及其 关联方未就资产管理计划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本公司及其关联方没有且也不会 直接或间接对符冠华、王军华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
7、本公司投行部负责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承销与保荐,中信建投资管部负责 资产管理业务,中信建投已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在投行部与资产管理部之间建立了 "防火墙"制度,能够有效防范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适用并及内幕交易,防范 利益冲突, 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股份有 专用
特此承诺!
(本页无正文,为《承诺与说明函》之签署页)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2015年 11月17日 0000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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