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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TI GROUP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3
Feb 21,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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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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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284 证券简称:苏交科 公告编号: 2013-009
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1]2026 号”《关于核准江苏省交通科 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核准,并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信建投证券”)采用向股票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 相结合的发行方式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6,000 万股。本次新股发行价 格为每股人民币 13.30 元(“元”指“人民币元”,以下同),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 798,000,000.00 元,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740,949,150.00 元。公司本次筹 集资金投资金额为 173,295,000.00 元,本次超募资金总额为 567,654,150.00 元。 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天衡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12 月 30 日出具天衡验字
( 2011 ) 124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公司于 2013 年 1 月 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审议拟收购甘肃科地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 2013 年 1 月 28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为了规范该项目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 的利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南京鼓楼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本协议”或“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公司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 专户 ” ),账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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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902067210908 ,截止 2013 年 2 月 1 日,专户余额为 2,041.20 万元(贰仟零肆 拾壹万贰仟元整)。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收购甘肃科地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建投证券应当依据《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 配合中信建投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建投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 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涛、李波可以随时到专户银 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建投证 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 之间确定)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 真方式通知中信建投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建投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证券 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 条的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 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建投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建投证券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建投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 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中信建投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建投证券 持续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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