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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TI GROUP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Oct 25,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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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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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284 证券简称:苏交科 公告编号: 2012-048
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规范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于2012年8月与中国民生银行南京分行鼓楼 支行(以下简称“银行”)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信建投”)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公告已于2012年8月31日刊 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为了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储收益,以及规范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于2012年9月分别与银行及中信建投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 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0817014210001415,专户 起始金额为1163.51万元。公司将该专户内的部分募集资金以存单方式存放,金 额为1,160万元,具体安排如下:
| 存入方式 | 存款单单号 | 金额(万元) | 存储日期 | 到期日期 |
|---|---|---|---|---|
| 3 个月定期 | 90333988 | 360 | 2012-9-14 | 2012-12-14 |
| 12 个月定期 | 90333989 | 800 | 2012-9-14 | 2013-9-14 |
二、上述定期存款账户和通知存款账户视同募集资金专户,由公司、银行、 中信建投三方共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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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不得将上述定期存单进行抵押或质押。
四、银行可为公司开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作为公司的存款凭证, 该等《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银行不得就上述定 期存款开具具有质押权利凭证功能的《单位定期存单》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协助公 司就上述定期存单进行质押或抵押。
五、上述定期存款账户和通知存款账户不得直接支取资金。
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规定的募 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中信建投。
六、原《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规定的中信建投及其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募集资金专户享有的调查、查阅等监督权力,同时扩展至该等 定期存款账户或通知存款账户。
七、补充协议生效后构成三方于2012年8月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不可分割的部分,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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