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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TI GROUP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Jun 1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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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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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 称“《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调查和核实,现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实施 2020 年度权益派息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及募集资 金总额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实施 2020 年度权益派息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及募 集资金总额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及募集 资金总额,符合《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以及《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公司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顺利实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优化资本结构、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 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我们就《关于实施 2020 年度权益派息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及募 集资金总额的议案》发表同意意见。

二、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 稿)》,我们认为,本次修订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切实可行,符合 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我们就《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发表同意意 见。

三、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二次 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 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我们认为,因 2020 年度权益分派导致本次 预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产生变化,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项对 摊薄即期回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进行修订,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 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有效保障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我们就《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二 次修订稿)>的议案》发表同意意见。

四、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之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独立

意见

经审阅《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之论证 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我们认为,本次修订程序合法、合规,修订内容符合公 司实际情况,切实可行,决策合理,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就《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之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 的议案》发表同意意见。

五、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报告(二次修订稿)的独立

意见

经审阅《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 行性报告(二次修订稿)》,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修订内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切实 可行,决策合理,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就《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报告(二次修订稿)> 的议案》发表同意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赵曙明 李文智 朱增进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