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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nhon Optronic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Mar 3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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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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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 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人民银行收汇、售汇及付汇管 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 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结汇或售汇 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全 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视同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适用本制 度。但未经批准,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 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以正 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 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 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 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远期结售汇 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 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 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额度,控制资 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及操作流程

第十条 公司应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范围、额度和期限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和 期限为标准,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做出决策。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如需)审议通 过后,由计划财务部制定具体交易方案,经财务总监审核后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 议批准。

第十二条 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需报公司总部审批,经总部审批同意后开 展。

第十三条 计划财务部是远期结售汇业务日常管理部门,计划财务部应对每笔远 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 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计划财务部每季度将发生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盈亏情况经财务总监审核后 上报总经理,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以确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纪检审计部应不定期对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 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 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严格执

行不相容岗位及人员分离原则。

第五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在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过程中,计划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 远期结售汇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被授权人在授权额度范围内开展业务,并严格控制交易规模。

第十八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计划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 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计划财务 部应及时向财务总监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财务总监应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 措施,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对已出现或可 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披露标准 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监 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中涉及的合同等法律性文件,计划财务部应建 立明细清单。

第二十三条 对远期结售汇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计划财 务部负责在执行完毕后次年按会计档案保管,保管期限 10 年。

第二十四条 对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计划财务部负 责在执行完毕后次年按会计档案保管,保管期限15 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计划财务部及时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