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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nhon Optronic Technology Co.,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2
Dec 3,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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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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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 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金杜”)接受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委托, 就贵公司 201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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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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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2012 年 11 月 16 日第三届董事会 2012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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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 2012 年 11 月 1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 司 201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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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相关文件。
金杜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 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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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 2012 年 11 月 16 日第三届董事会 2012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 司 2012 年 11 月 17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中航 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不 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情形。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 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 证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8 人,所持股份为 233,329,97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58.10%。金杜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 《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有关事项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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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关于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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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关于本次发行公司股票募集资金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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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关于本次发行公司股票决议的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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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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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签订〈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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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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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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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 项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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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议案 1-4 的表决中,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
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事宜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决 议合法有效。
(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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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关于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周 宁
王 琳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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