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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nhon Optronic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Dec 26,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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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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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 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 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规划投资部负责。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 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会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由4名公司董事组成。

第五条 首届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其他由提 名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任命和解聘。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 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 (二)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

  • 当人选的情形;

(三) 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 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 (四)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企业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或

  • 工作背景;

(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 与投资委员会委员。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 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后,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工 作制度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制度及时补足委员人数。在 董事会根据本工作制度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该工 作制度履行相关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战 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职责权限如下:

(一) 研究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 大投资、融资方案、产权转让、并购重组和资本运作等重大事项 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三)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 (四) 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召集人的职责权限如下:

  • (一) 召集、主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

  • (二) 督促、检查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 (三) 签署战略与投资委员会重要文件;

  • (四) 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 (五)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于 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或战略与投 资委员会召集人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 全体委员。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 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 (二) 会议期限;

  •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 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 主持人。

第十七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 (一) 委托人姓名;

  • (二) 被委托人姓名;

  • (三) 代理委托事项;

(四)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 及未作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 (五) 授权委托的期限;

  • (六)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 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 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 决。

第二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 议方式举行。通讯会议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

会议等形式。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以书面议案的方式召开 时,书面议案以传真、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全体委员, 委员对议案进行表决后,将原件寄回公司存档。如果签字同意的 委员符合本工作制度规定的人数,该议案即成为委员会决议。

第二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 司其他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 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并在会后 时形成呈报董事会的会议纪要以及会议决议并向董事会呈报(除 非受法律或监管限制所限而不能作此呈报外)。与会全体委员在会 议纪要和决议上签字。与会委员对会议决议持异议的,应在会议 记录或会议纪要上予以注明。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四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

  • 明;

  • (三) 会议议程;

  • (四) 委员发言要点;

  • (五)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 权的票数的表决 结果;

  • (六)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向公 司董事会通报(除非因法律或监管所限而无法作此汇报外)。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如无特殊说明,本工作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 数。

第二十八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工作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 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