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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nhon Optronic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Dec 26,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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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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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 公司完善治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 —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运作规范》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项下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 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 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 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 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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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

  •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

  • 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

  • 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

  • 一步了解和熟悉;

  •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 (五)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 (六)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 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运作规范》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 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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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 (六)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

  • 的行为;

  •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八)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 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

  • (一)投资者;

  •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 (四)证券监管部门和其他政府机构;

  • (五)其他个人和相关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内部敏感信息。投资者关

  • 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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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 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 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 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 充分沟通和协商。

  • 第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公司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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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应披露的信息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发布。公司不得在其他媒体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公司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 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 适当回应。

(二)股东大会

公司股东大会在召开时间、地点和方式等方面应充分考虑股东参会 的便利性,应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在条件许 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增加股东参会的机会,为投资者发言、提问 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 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 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三)投资者说明会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 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 会等情形。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应当及时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 会。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 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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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公 司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通过网络等渠道 进行直播。

  •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

  • 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 答复。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和独立董事。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代 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可以参加。

  •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

  • 开投资者说明会:

  •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

  • 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 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 (四)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实施重大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

  • 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 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 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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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 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 (五)公司网站

公司应充分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维护,在公司网站中 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 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告公司法定信息披露资料等相关信息,以便投 资者查询。公司应当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网络基 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

公司应充分关注互动平台上投资者的提问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 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 息披露义务。

  • (六)一对一沟通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 项与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 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记录。公司应当将 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 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 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 应当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还应进行事后 复核,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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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或报证券交易所,并及时予以公告。

  • (七)现场调研

  • 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

  • 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人员有机会获取内幕消息和未公开 重大事件信息。董事会秘书应指派专人或亲自陪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 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未经允许,禁止参观人员拍照、录像。

  • (八)电子邮件和电话咨询

  •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等,由熟悉公

  • 司情况的专人负责,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和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和了解 情况。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相关人员电子信箱和咨询电话号码,如 有变更应及时公告。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 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并通 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 (九)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

者关系活动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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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 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 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 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

第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季度报 告、业绩快报、业绩预告披露前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 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 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 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未经董 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 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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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 方法,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十八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及股东与证券 事务办公室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 导。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及股东与证券事务办公室要持续关注新闻 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 层。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 能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 书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二十一条 股东与证券事务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 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 括:

  •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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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

作;

  •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

  • 和技能:

  • (一)对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

  • 术、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 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 (四)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六章 现场接待细则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 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

调研人员需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通过电子邮件、投资者咨询服务电话 等方式预约,并提交本次来访的机构及人员名单、来访时间、来访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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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调研提纲,由股东与证券事务办公室完成投资者调研审批表(见附表1) 审批后方可受理。

在此过程中须按照有关保密管理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对来访机 构和人员的信息进行登记。对外提供资料的,须经公司股东与证券事务 办公室、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保密管理部门前置审批。

第二十四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 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与证券事务办公室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

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份,准备、签署和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 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 (三)未公开重大事项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在投资者进入公司前告知保密 要求及相关规定,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第二十六条 由董事会秘书来回答问题,接待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好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问询,遵 守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由证券 事务代表负责记录接待谈话内容。

第二十七条 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 等特定对象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股东与证券事务办公室存档,存档期限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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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第二十八条 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 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股东与证券事务办公室向其索要 预发稿件,核对相关内容,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二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敏感信息。业绩说明会 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 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事项的,应立即报告深 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露该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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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投资者调研审批表

承办单位 负责人
调研时间 年 月 日 时—— 年 月 日 时
姓 名 单 位 职 务 有效证件及号码
调研提纲
参观方案 陪同人员
参观路线
承办单位领
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公司主管领
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保密办备案 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 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办理审批手续禁止拍照、录像、录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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