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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nhon Optronic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Sep 2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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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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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科技创新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规范公司董事会科技 创新委员会的议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航光电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科技发展部对科技创新委员会负责,向科技创新委员会报告工 作。

第三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科技发展方向、重大新产品 研发和创新计划开展研究,向公司董事会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公司为科技创新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 人员或者机构承担科技创新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 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科技创新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 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二章科技创新委员会

第五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由 3 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外部董事占 2 名。

第六条 首届科技创新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后续则由提名 与法治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任命和解聘。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 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备履行工作职责的商业经验且具 有公司董事会认可的研发创新知识;

(二)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三)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 当人选的情形;

(四)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 行政处罚的情形;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科技创 新委员会委员。科技创新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 合任职情形的,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后,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为使科技创新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董 事会应根据本工作制度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科技创 新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研究公司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二)负责审议公司科技政策及重大科技发展方案;

  • (三)负责研究公司自主创新体系建设方案;

  • (四)研究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并提出建议;

  • (五)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的主要权限:

(一)有权要求公司科技发展规划管理部门汇报关于科技发展规 划、重大科技项目、科技系统考核等方面的工作或协助开展工作,并 提交相关资料;

  • (二)有权查阅公司各单位的以下材料:

  • 1.科技发展规划相关资料;

  • 2.重大科技项目相关财务资料;

  • 3.重大科技项目研制责任书(合同书);

  • 4.科技系统考核基础资料;

  • 5.其他需要查阅的资料。

  • (三)有权对公司各单位涉及的科技发展规划、科技创新体系建

  • 设事项展开调查,并采取适当的调查方式;

(四)有权组织相关单位或监督部门对公司各单位重大科技项目 执行情况和风险管控情况进行检查或评估;

  • (五)有权责成重大科技项目执行单位对项目实施工作进行整改

  • 或终止项目。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 (一)召集、主持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

  • (二)督促、检查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 (三)签署科技创新委员会重要文件;

  • (四)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 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或召集人提议可召开临 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 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 议主持人。

第二十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 未作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一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 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二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三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方 式举行。通讯会议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形 式。

第二十四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以书面议案的方式召开时,书 面议案以传真、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全体委员,委员对议 案进行表决后,将原件寄回公司存档。如果签字同意的委员符合本工 作制度规定的人数,该议案即成为委员会决议。

第二十五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 他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董事会秘书和 证券事务代表可以列席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并在会后形成 会议纪要以及会议决议并向董事会呈报(受法律或监管限制所限而不 能作此呈报除外)。与会全体委员在会议纪要和决议上签字。与会委 员对会议决议持异议的,应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上予以注明。会议 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七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委员 会委员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向公司董事会通报(因法律或监 管所限而无法作此汇报除外)。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应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应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行动或改善的 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就可采取的步骤提出建议。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如无特殊说明,本工作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工作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 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