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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nhon Optronic Technology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Sep 2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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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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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 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航光 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航 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公司A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草案)及其摘要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草案)及其摘要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 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的主体资 格。

二、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草案)及其摘要 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 定,亦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 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 所有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 实际情况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三、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草案)及其摘要

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 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锁、变更、 终止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公司全体股 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董事会审议此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上 述事项。

独立董事:翟国富、鲍卉芳、王秀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