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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nhon Optronic Technology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3
Mar 15,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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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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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 证券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中航光电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黄凯、杨萌(中信证券) | 联系电话:18510188504(黄凯)、 13810115579(杨萌) |
| 保荐代表人姓名:申希强、王洪亮(中航证 券) |
联系电话:13911207805(申希强)、 15005607448(王洪亮)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
|---|---|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数 |
无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每月1次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0次 |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次 |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次 |
| 5.现场检查情况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送 |
是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况 |
无 |
|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 |
|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 10次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见 |
不适用 |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1次 |
| (2)培训日期 | 2023年12月27日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规则要求,对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 管理、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等相关要 |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
| 求进行培训 |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 1.信息披露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执行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3.“三会”运作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变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6.关联交易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7.对外担保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8.购买、出售资产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 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 的情况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
|---|---|---|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 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 1.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 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2.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所作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3.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 无 变更及其理由 2.报告期内中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 国证监会和本 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联合保荐机构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 所对保荐人或 施的事项: 者其保荐的公 1、2023 年 3 月 28 日,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对中信证券保荐的 司采取监管措 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意信息”)出具《关 施的事项及整 于对对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陆文斌、何文江、刘杰采取 改情况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创意信息披露的 2021 年度业绩预告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 发生变化。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 条第一款的规定。中信证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 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 人员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2023 年 4 月 4 日,中国 证监会西藏监管局对中信证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徐欣、宋永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 认定:中信证券作为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
| 报告事项 | 说 明 |
|---|---|
| 钰矿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保荐机构,在2017年至2018 年6 月持续督导工作中存在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现场检查不到 位,未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并审慎核查,未能督导发行人有效防 止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金;对销售收入及主要客户异常变化 核查不充分,未采取充分的核查程序。中信证券上述行为违反了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58号)第四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 号)第四 条的规定。徐欣、宋永新作为华钰矿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 的签字保荐代表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中信证券在收 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检查中信证 券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引以为戒,要求 相关人员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3、2023年4月1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中信证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的监管函》,上述监管措施认定:中信证券在担任陕西嘉禾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人过程中,作为项目保荐人,承担 了对发行人经营状况的尽职调查、申请文件的核查验证等职责, 但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对发 行人境外存货、境外销售、内部控制等异常情形保持充分关注并 进行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四十二 条的规定。中信证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 措施进行整改,出具了书面整改报告,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 追责。中信证券将在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 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人职责,督促保荐代表人提高执业 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4、2023 年9 月22 日,中国证监会对中信证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 |
| 报告事项 | 说 明 |
|---|---|
| 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关于对焦延延采取监管 谈话措施的决定》《关于对袁雄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关于 对张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及《关于对陈婷采取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3个月措施的事先告知书》,以及11月20日出具《关 于对陈婷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 个月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 措施认定:中信证券在担任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 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过程中,存在以下 违规情形:一是重组阶段未对标的公司的主要供应商、主要客户 和关联关系等进行审慎核查;二是持续督导阶段未对上市公司销 售真实性等进行审慎核查;三是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上市 公司所购买资产真实实现的利润未达到预测金额的50%;四是内 部控制制度执行不严格。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六条 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 务顾问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重组办 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财务顾问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中信证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 政监管措施。并且认定陈婷为不适当人选,3 个月不得从事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相关业务,对焦延延、袁雄采取监管 谈话的监管措施,并对时任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部门负责人张 剑给予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中信证券在知悉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就监管函件提出的相关问题认真落实整改,并建立健全和 严格执行财务顾问业务内部制度、流程和规范。5、2023 年11 月17日,中航证券收到湖北证监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湖 北证监局关于对中航证券有限公司、郭卫明、孙捷采取出具警示 函措施的决定》([2023]49号)、《关于对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持续督导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2023]41 号),处罚事由主要因中航证券在持续督导期内对超卓 |
| 报告事项 | 说 明 |
|---|---|
| 航科募集资金使用的督导工作未能履行勤勉尽责的责任。针对上 述问题,中航证券及各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着手对存在的问题进 行全面核查、强化关键环节管控、立整立改,相关部门强化执业 质量,坚决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
|
| 3.其他需要报 告的重大事项 |
1、2023年2月1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中信证券保荐的北京义 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翘神州”)出具《关于 对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 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义翘神州于2022 年8 月29 日披 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显示, 自上市以来,义翘神州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义翘神 州未就上述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 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 5.1.1条、第7.1.2条、第7.1.3条相关条款的规定。义翘神州董事 会秘书冯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 第5.1.2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第3.3.34条相关规定,对义翘神州上述违规行为负 有重要责任。中信证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 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认真吸取教训, 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 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2、2023年4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中信证券出具《关于对 保荐代表人韩昆仑、段晔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 认定:韩昆仑、段晔作为我公司推荐的陕西嘉禾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直接承担了对发行人经营状况的尽职调 查、申请文件的核查验证等职责,但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 作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对发行人境外存货、境外销售、内 |
| 报告事项 | 说 明 |
|---|---|
| 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异常情形保持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表的 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四十 二条的规定。中信证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纪律处分后高度重 视,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问责,并要求相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 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 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 完整。 |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中航光电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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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 凯 杨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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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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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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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中航光电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申希强 王洪亮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