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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NES TECH PL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Aug 26,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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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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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0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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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充分发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独立性、有效性,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 计委员会” 或 “委员会” ),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特制订本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委员由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 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 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 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 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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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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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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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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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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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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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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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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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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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检查和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并发表专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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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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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审计委员会可以 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4次,每季度召开1次,由内部审计及风险控制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公司内部审计及风险控制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应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 计报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审计 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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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 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 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含二分之一)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 决权。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 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 有效。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召集人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 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 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 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如审计委员会会议 以传真方式做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审计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内容,包括会 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审计委员 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事务部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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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 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公司原《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废止。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0 二0 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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