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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NES TECH PL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Jul 5,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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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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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 ”或 “ 公司 ”)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监事会工作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和《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本公司的监督机构,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本公司 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议事活动以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和召开监事会会议两种形式 开展。
第二章 监事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6 个月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
第六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将书面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10 日前以专 人送出、邮件、公告、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送达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应将会议通知和会议文件于会议召开5 日前以书面形 式送达全体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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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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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在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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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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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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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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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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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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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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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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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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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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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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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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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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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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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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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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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会议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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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章。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 决权。
第十一条 受其他监事委托代理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 利。
第十二条 监事会可要求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 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 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充分保证与会每个监事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对审议的事项采取逐项表决的原则,即议题审议完毕 后,开始表决,一项议题未表决完毕,不得表决下一项议题。表决分为同意、反 对、弃权,每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通讯表决应规 定表决的有效时限,在规定时限内未表达意见的监事,视为弃权。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以举手、记名投票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的意向 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未作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 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作选择 的,视为弃权。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决议及报告通过情况,并应将表 决结果记录在会议记录中。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才有效。 第十九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
第五章 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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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记录会议真实 情况和与会监事的意见及建议,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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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届次和开会的日期、地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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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时间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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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亲自出席、受托出席和缺席的监事姓名和人数统计、 缺席的理由等);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监事会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包括代理人)应当在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上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 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 为完全同意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会议记录、委托出席会议的监事委托书、决议的表决票、会 议决议文件等作为本公司档案应与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名簿由证券事务部予以保 存。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的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 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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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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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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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 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公司原《监 事会议事规则》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的规定与《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为
准。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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