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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NES TECH PL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Jul 5,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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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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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84 证券简称:中石科技 公告编号: 2020-064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07 号)核准,公司以非公开方式向16 名 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9,066,107 股,新增股份已取得了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252,050,400 股增加至281,116,507 股。
鉴于公司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 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册资本变更、修改<公司章程>及授权公司 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将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中5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共计164,800股全部进行回购 并注销,为优先保障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实施,该等回购注销股份事宜尚 未办理。公司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办理前述股权激励回购注销事宜, 股权激励回购注销办理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281,116,507 股减少至 280,951,707 股。
根据上述股本变动情况,公司总股本由252,050,400 股变更为280,951,707 股,公司拟将注册资本由人民币252,050,400 元变更为人民币280,951,707 元。 公司将依此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应条款。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0 年)》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等有关规定, 结合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 司章程》部分条款做了相应调整,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人士办 理修改《公司章程》的后续相关事宜。《公司章程》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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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改前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
| 1. |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 为25,050.40 万元人民币。 |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 本为28,095.17万元人民币。 |
| 2. |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 第二十 一条公司股份总数为25,050.40 万 股,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 元。 |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 第二 十一条公司股份总数为28,095.17 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金额为人 民币1 元。 |
| 3.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义务: ……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 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 列义务: ……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 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股东地位影响公司的人员、财 务、业务、资产和机构独立,不得 占用公司资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应当充分保障中小股东 的提案权、表决权、董事提名权等 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 其合法权利的行使。 |
| 4.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 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四)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 的对外担保事项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 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 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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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本条所述购买, 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 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 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 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 过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 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规定的应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交易; (十七)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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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 |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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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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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二 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 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 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对于 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公 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 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
| 7. |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 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 |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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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 解释。拟讨论的事项有关提案需要 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 意见的,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相关意见及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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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 九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 …… |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九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
| 9. | 第九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九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主体 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 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 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 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 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 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 予以配合。 |
| 10. | 第九十八条 董事或由股东代表出任 的监事的选举采取直接投票制,即每 个股东对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 |
第九十八条 董事或由股东代表出 任的监事的选举采取直接投票制, 即每个股东对每个董事或监事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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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投的总票数等于其持有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时,候选 董事或监事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票数方可 当选。 …… |
选人可以投的总票数等于其持有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候选董事 或监事人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 数相等时,候选董事或监事须获得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 之一以上票数方可当选。 ……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 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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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 第九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 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 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 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九十九条 除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的事项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 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 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 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 12. |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 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职务。 |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为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 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履行的各项职责;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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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 解除其职务。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或者董 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就该等事项的具体情形,选聘原 因、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进行说 明,公司应披露前述信息并提示风 险。具体如下: (一) 最近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 (二) 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 (三)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意见; (四) 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 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 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 执行人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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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 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 整; (二)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 (三)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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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 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 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 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 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 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 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十二)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 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 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 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 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十三)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
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 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 益; (四)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五)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 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六)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 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 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七)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八)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 为本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 营或者委托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九)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十)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一)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 (十二)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 照上述要求履行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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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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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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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 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 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 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 营管理状况; (五)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 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 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 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 权转授他人行使; (六)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七)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参与公司事务; (二)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 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 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 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 务范围; (三)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获 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侵占公司资产、滥用控制权等损 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 理状况,持续关注对公司生产经营 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 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 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五) 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 会,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 风险和收益;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 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 (六)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七) 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 督促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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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 和报告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 者监事行使职权; (九) 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承 诺;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 照上述要求履行职责。 董事会在审议担保事项时,董事应 当积极了解被担保对象的基本情 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 纳税情况等。董事应当对担保的合 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 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 担保风险是否可控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会审议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公 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 重点关注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其 他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提供同比 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 上市公司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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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 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七 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 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 例不得低于1/3,其中至少包括1 名会计专业人士。 |
| 16. |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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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 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 相关规定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 立董事资格证书; (五)公司股东大会确定的其他任职 条件。 |
……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股东大会确定的其他任 职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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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 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 董事: …… (九)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 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独立董事: …… (九)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十)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期限尚未届满的; (十一)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 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 罚的; (十二)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 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 结论意见的; (十三)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 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 上通报批评的; (十四) 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 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 (十五) 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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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或者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 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十六) 已在5 家上市公司担 任独立董事; (十七) 为国家公务员; (十八)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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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 |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应 当具有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和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 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 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 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 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 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 股东征集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 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 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 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会如果设立薪酬、审计、提 名等委员会,应保证公司独立董事在 |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 应当具有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和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 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 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 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 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出具专项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 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 询机构;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 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八) 在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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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 比例。 |
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 大影响的主动履职,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 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 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 关情况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会如果设立薪酬、审计、 提名等委员会,应保证公司独立董 事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 以上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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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 |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履 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 在300 万元至1,000 万元之间或占公 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至5% 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先由独立董 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批准。独立董 事在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 的依据。 (五)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总额 高于1,0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 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含5%)的 重大关联交易,应先由独立董事认 可、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 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在做出判断 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六)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 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 |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 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 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 意见: ……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 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 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 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 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 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如公 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 的法人、其他组织拟对公司进行收 购或者取得控制权;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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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 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 回收欠款; (七)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 股东权益的事项; (八)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如公司 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九)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 人、其他组织拟对公司进行收购或者 取得控制权; (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第9.11 条规定的对外 担保事项;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 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 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 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 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 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 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 分别披露。 |
票上市规则》第9.11 条规定的提 供担保事项; (十)股权激励事项; (十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 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 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 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 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 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 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 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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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 |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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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会授权履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 的提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 占多数 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 人 应当 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 会的运作。 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对以下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 权限范围内的重大交易事项进行审 交易(“交易”指《深圳证券交易 议: 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规定的交 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且未达 (一)审议并决定公司在一年内出 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售、收购重大资产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则》第七章规定的应提交股东大会 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审议的交易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 料、经营性土地等资产,以及出售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品房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仍包含在内。 的10%以上50%以下(不含50%); (二)审议并决定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21.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财、委托贷款),提供财务资助,资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产租赁、抵押、赠与、受赠,债权债 业收入的10%以上50%以下(不含 务重组,年度借款总额,委托和受托 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 承包经营,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元; 签订许可协议等);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低于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50%的重大交易事项; 润的10%以上50%以下(不含50%), 2、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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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于50%或绝对金额低于3,000 万元 的重大交易事项;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低于50%或 绝对金额低于300 万元的重大交易 事项; 4、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低于50%或绝 对金额低于3,000 万元的重大交易 事项; 5、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 万元、低于50%或绝对金额 低于300 万元的重大交易事项。 (三)审议并决定公司章程第四十五 条规定的股东大会有权审议的对外 担保权限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四)审议并决定与关联自然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低于 1,0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5%以下的关联交易;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低于1,0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5%以下的关联交易。 |
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50%以下 (不含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50%以下(不含50%),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成交金 额超过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 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超过30 万元的关联交易,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 生产品投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 议批准,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 定标准之一的,还应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批准公 司进行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 生产品投资事项,不论数额大小, 均不得将前述事项的审批权授予 公司董事个人或总经理经营管理 层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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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 |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 监事。 |
第一百五十条董事会每年至少 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 会议召开10 日前以专人送出、邮 件、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以 专人送出或邮件方式或传真方式 送达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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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 | ||
|---|---|---|
| 23. |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临时董事会会 议应在会议召开 5 日前以传真、邮 件(包括电子邮件)或者专人送出的 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 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通知随时召 开,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 |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临时董事会 会议应在会议召开 5 日前以专人 送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或其 他方式以专人送出或邮件方式或 传真方式送达全体董事和监事以 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可以通过口头或者其他等方式通 知随时召开,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 |
| 24. | 第一百七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 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 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 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 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 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 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 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 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 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 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 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此外,如公司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公司需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 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规范运作 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
| 25.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一百八十三条 本章程第一百 一十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董事的 忠实义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六)~ (八)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第一百八十三条 本章程第 一百一十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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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 26. |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 一百九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 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 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监事职务。 |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九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 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 数的,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 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 的三分之一,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 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 务。 |
| 27. |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二百〇四条 监 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 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 的建议; |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二百〇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三)对董事(包括独立董事、董 事会专门委会)、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 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罢免的建议; |
| 28. | 第二百〇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第二百〇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监事会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 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审议事 项提出的意见。 |
| 29.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 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 百一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前款所述重大资本性支出安排是指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达到以 下标准之一的购买资产(不含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资产)、对外投资(含收购兼并)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为: …… 前款所述重大资本性支出安排是 指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达 到以下标准之一的购买资产(不含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与日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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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涉及资本性支出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事 项。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 元的事项。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的事 项。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事项。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的事 项。 |
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 收购兼并)等涉及资本性支出的交 易事项: (1)公司未来12 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12 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 (3)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低于公司当年度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的20%; (4)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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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 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 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二百一十六 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 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 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 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 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 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 31. |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 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 |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二百一十七 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 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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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施。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 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 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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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本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不变。《公司章程》最终版本以工商行 政管理局审核通过为准。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人士办理修改《公司章程》的后续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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