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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NES TECH PLC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Sep 15,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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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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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专项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科技”或“公司”)2019 年 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对中石科技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字﹝2020﹞907 号《关于核准北京中石 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A 股)29,066,107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每股人民 币 28.59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830,999,999.13 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不 含税)13,013,773.57 元,募集资金 817,986,225.56 元已由保荐、承销商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8 日汇入公司在招商银行北京亦庄支行的 110904962510666 账户。另扣减审计费、律师费、发行登记费等其他相关发行费 用(不含税)1,276,680.29 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16,709,545.27 元。上述募集资金业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0 年 6 月 18 日出具的天职业字[2020] 31162 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 | 拟使用募集资金净额 | 项目备案情况 |
|---|---|---|---|---|
| 1 | 5G 高效散热模组建 设项目 |
80,300.00 | 61,670.95 | 无锡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 员会出具的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 证:宜兴开发区[2019]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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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 | 拟使用募集资金净额 | 项目备案情况 |
|---|---|---|---|---|
| 2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20,000.00 | 20,000.00 | - |
| 合计 | 100,300.00 | 81,670.95 | - |
三、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
| 项目名称 | 实施地点增加前 | 实施地点增加前 | 实施地点增加后 | |
|---|---|---|---|---|
| 实施主体 | 实施地点 | 实施主体 | 实施地点 | |
| 5G高效散热 ~~模~~组建设项~~目~~ |
北京中石 伟业科技 宜兴有限 公司 |
江苏省无锡市宜兴经济 技术开发区腾飞路(东 至无锡佳测科技,南至 原国电联合地块,西为 荆溪北路,北至腾飞路) |
北京中石伟 业科技宜兴 有限公司 |
江苏省无锡市宜兴经济技术 开发区腾飞路(东至无锡佳测 科技,南至原国电联合地块, 西为荆溪北路,北至腾飞路) |
| 江苏省无锡市宜兴经济技术开 发区杏里路10号宜兴光电产业 园5幢三层 |
四、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及影响
考虑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进度,为抓住市场机遇,根 据实际情况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拟增加另一募投项目实施地,通过租赁厂房 的方式,提前进行产能建设及生产。
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未涉及募集资金的用途、建设内容和实 施方式等方面的变更,有利于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 使用安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
五、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决策程序
2020 年 9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发展 的需要,增加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5G 高效散热模组 建设项目”的另一实施地点,新增实施地点位于江苏省无锡市宜兴经济技术开发 区杏里路 10 号宜兴光电产业园 5 幢三层。该事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和实施 方式,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重大变化,该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内, 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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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履行了必要的法 定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增加实施地点不涉及原项目建 设内容等情况的改变,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 司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二)监事会意见
2020 年 9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实际 情况作出的谨慎决定,公司并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和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 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且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监事会一致同 意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上述核查情况,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是公 司根据业务实际情况而作出的决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 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 要的法律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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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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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 ___ 薛 波 胡敬宝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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