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Jinneng Science&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Apr 15, 2020
57436_rns_2020-04-15_ee9e548b-d831-4e24-bf77-8a57830547fb.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603113 证券简称:金能科技 公告编号:2020-047 债券代码:113545 债券简称:金能转债
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 年4 月15 日召开了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 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拟对《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中部分 条款做出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由董事会转授权公司办公室办理此 次修改公司章程涉及的相关工商备案手续,修订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方式进行审议。
特此公告。
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4 月15 日
附件1
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项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或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第 (二)项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决议通过;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 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 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 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 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 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 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 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 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 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 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
| 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 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 |||
|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
|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九)决 |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聘任 | |||
| 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聘任或者解 | 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 | |||
| 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 |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 | |||
|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 |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 | |||
|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本章 | |||
|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 | 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
| 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 |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 |||
| 露事项;(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 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 |||
|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总 |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 | |||
| 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六) | 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 |||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 |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十七)法律、行 | |||
| 他职权。 |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将 |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将法定 | |||
| 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 | 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 |||
| 等行使。 |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 |||
|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 审议。 | |||
| 大会审议。 | ||||
附件2
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 地披露信息, 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 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和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 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
|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所 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 (一)与《上市规则》第9.2 条、第11.8.2 条、 第11.8.3 条规定事项有关的信息; (二)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 (三)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 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股票发行、股票回购、股票拆细 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五)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 产品、新发明、新的客户群和新的供应商,订 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签署重大合同等; |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所有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规 定的应当披露的信息或相关重大事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三)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 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 (四)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 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五)与公司股票发行、股票回购、股票拆细等事 项有关的信息; (六)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 新发明、新的客户群和新的供应商,订立未来重大 |
| (六)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 经营计划,签署重大合同等; (七)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
|---|---|
| —— |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 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 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 人提前获知的前述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应当保密。 |
|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 说明理由。 |
第九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
| ——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 券发行文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 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
| —— | 原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的“非 |
| 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统一修改为“非标准审计意 见”,条文相应调整为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
|
| ——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 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 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
| —— | 第四十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 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 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
|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 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 人员,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 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
附件3
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修订对照表
|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 信息保密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 平和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 密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以下简称“《报送指 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
|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信息是指公司 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 体公开披露的信息。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 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 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 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信息是指公司尚未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公开 披露的信息。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 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 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
|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 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 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 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 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 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 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 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前款所指“重大”的标准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 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 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 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 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 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 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前款所指“重大”的标准为: |
| 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人民 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 元人民币。 |
|---|---|
| 第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分为内部知情人 和外部知情人。在公司内部担任职务的人员作 为内幕信息的内部知情人;未在公司担任职务, 但能获知公司内幕消息的个人和单位作为公司 内幕消息的外部知情人。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内幕信息的内部知情人 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3、公司的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
第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分为内部知情人和 外部知情人。在公司内部担任职务的人员作为内幕 信息的内部知情人;未在公司担任职务,但能获知 公司内幕消息的个人和单位作为公司内幕消息的 外部知情人。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内幕信息的内部知情人 1、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 幕信息的人员; 3、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 |
| 级管理人员; 4、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人员。 (二)内幕信息的外部知情人 1、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 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 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3、因中介服务可能接触公司内幕信息 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 务所、保荐承销机构、财务顾问公司、律师事 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等; 4、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 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 他人员; 5、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人员。 |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二)内幕信息的外部知情人 1、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因履行工作职责或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 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3、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 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 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4、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5、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6、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 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 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 员; 7、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
| —— |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 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 |
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本指引要求及时报送。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 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监 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上 市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真实、准确、 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上市公司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 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报送规定及相应 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 及时完成报送。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报送指引》相关规定 ——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第二十一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 第十八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 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股票交易活动,在其知晓 券交易活动 ,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 不得买 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 卖公司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公司证券。 公司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收 交易的,应当在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送 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地证监局。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 在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证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