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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neng Science&Technology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9

Nov 5,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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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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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113 证券简称:金能科技 公告编号:2019-084

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930 号)核准,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5,000,000 张,每张面值人民币100 元,按面值 发行,发行总额为人民币1,500,000,000.00 元,期限6 年,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 金额13,687,735.86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86,312,264.14 元。上述募集资 金于2019 年10 月18 日全部到位,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 出具瑞华验字【2019】37110011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的规章的有关规定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及青岛西海岸金能投资有限公司、青岛金能新 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分别 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支行以 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行(以下合称“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 金五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五方监管协议》”)。该《五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 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19年10月28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行 账号 金额(元) 项目名称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行 1612003029200289436 987,999,955.00 90 万吨/年丙烷脱氢与8×6 万吨/年绿色炭黑循环利用项目
2 1612003019200231534 0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支行 3803028119200304824 0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行 38130101040059601 499,999,983.34
5 38130101040066523 0
6 38130101040066515 0
合计 1,487,999,938.34

三、《五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 及与青岛西海岸金能投资有限公司、青岛金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募集资金使 用方”)同中信证券与专户银行五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 1、募集资金使用方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2、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 作人员对募集资金使用方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募集资金使用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募集资金使用方的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募集资金使用方和专 户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方现场核查 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 3、募集资金使用方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潘锋、艾华可以随时到专户银

行查询、复印募集资金使用方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使用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使用方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专户银行按月(每月5 日之前)向募集资金使用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对 账单,并由募集资金使用方打印后抄送中信证券。

5、募集资金使用方1 次或者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10% 的,募集资金使用方及专户银行应当在付款后10 个工作日之内及时以传真或邮件的方 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募集资金使用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中信证券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募集资金使用方可以主动 或在中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中信证券发现募集资金使用方、专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 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募集资金使用方、专户银行、中信证券五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 后失效。

特此公告。

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11 月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