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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neng Science&Technology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May 19,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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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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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113 证券简称:金能科技 公告编号:2017-003
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7]523 号)核准,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7,73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13.37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3,350.1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7,607.0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17 年 5 月 5 日全部到位,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瑞华验字【2017】37020002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的规章的有关规定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国泰君安”)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 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 称“《三方监管协议》”)。该《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行 账号 金额(万元) 项目名称
| 1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泰安分行 |
699648499 | 47,312.10 | 50 万吨/年煤焦油加氢精制项目 |
|---|---|---|---|---|
| 2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德州分行 |
468000001012 0100059878 |
20,000.00 | 50 万吨/年煤焦油加氢精制项目 |
| 3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济南分行 |
376010100101 036228 |
31,238.00 | 5x4 万吨/年高性能炭黑项目 |
| 合计 | 985,50.10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相关专户仅用于相关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国泰君安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泰君安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国泰君安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存储银行 应当配合国泰君安的调查与查询。国泰君安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 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国泰君安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洪华忠、张建华可以随时到专户存储银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国泰君安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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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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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抄送给国泰君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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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
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专户存储银 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泰君安,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泰君安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泰君安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 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泰君安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泰君安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泰君安的要求 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国泰君安发现公司、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 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国泰君安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5 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