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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neng Science&Technology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0
Apr 15,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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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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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潘锋 保荐代表人姓名:艾华 |
被保荐公司简称:金能科技 |
|---|---|
| 联系方式:021-20262205 | |
| 联系方式:021-20262205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金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能科技”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简称“《保荐管理办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简称“《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 查等方式对金能科技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19 年度的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 |
|---|---|
| 工作内容 | 督导情况 |
|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 计划。 |
中信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 督导制度,并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 相应的工作计划。 |
|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 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中信证券与金能科技签订保荐协议,上述 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 利和义务。 |
|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除日常沟通外,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对公 司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对 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
|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
持续督导期间,金能科技未发生按有关规 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
1
|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
|---|---|
|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 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 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未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
|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 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遵守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切实 履行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行为规范等。 |
核查了公司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 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等相关制度的情况,均符合相关法 规要求 |
|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 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 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 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 等。 |
对公司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 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 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 范运行。 |
|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 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
对公司2019年度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 相关文件进行了查阅,确信公司披露的文 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 2019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中信证券对金 |
2
|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 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上 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 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 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 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 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 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能科技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 审阅,上市公司给予了密切配合。 |
|---|---|
| 11、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经核查,2019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事项。 |
| 12、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控股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 此类事项。 |
| 13、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 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 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 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 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无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报的未履行承诺的事项发生。 |
| 14、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 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 |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此 类事项。 |
3
| 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 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 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 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 的其他情形。 |
|
|---|---|
| 15、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 量。 |
中信证券已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 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以确保 现场检查工作质量。目前中信证券已经完 成了现场检查工作并出具了现场检查报 告。 |
| 16、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 现场检查: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 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 降50%以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 等情况。 |
| 17、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 | 经核查,2019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
4
| 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 司资源的制度。 |
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的 制度,未发生该等事项。 |
|---|---|
|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 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在2019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中信证券对 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 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进行 了持续关注,并出具了关于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
| 19、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 项,并发表意见 |
经核查,2019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不存在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事项。 |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保荐管理办法》和《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中信证券对金 能科技 2019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进行了事前 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中信证券认为: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 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交所相关 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金能科技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中 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能科技股份有 限 公司 2019 年 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 签 章页)
保荐代表人:
潘 锋 艾 华
中信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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