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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neng Science&Technology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9
Apr 22,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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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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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 保荐机构名称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被保荐公司名称 | 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保荐代表人 | 潘锋 |
| 保荐代表人 | 艾华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金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523号)核准,金能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能科技”或“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73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3.3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3,350.1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97,607.00万元。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 构”)作为金能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机构,负责对金能科技 的持续督导工作。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中信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职调查等方式,从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以及募 集资金使用等方面对金能科技进行持续督导。2018年,中信证券对金能科技的持 续督导工作情况如下:
一、持续督导总体工作情况
在年2018度持续督导工作中,中信证券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关于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
(一)日常督导
| 序 号 |
工作内容 | 实施情况 |
|---|---|---|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 中信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 |
1
| 序 号 |
工作内容 | 实施情况 |
|---|---|---|
|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 工作计划。 |
导制度,并根据金能科技的具体情况制定 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
|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 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的权利义务,并报上交所备案。 |
中信证券已与金能科技签订保荐协议,协 议中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 利义务。 |
| 3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走访、尽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及项 目组人员通过现场专题会议、电话、邮件 等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 查等方式,对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和财务 情况等进行持续跟踪,按要求对公司开展 了持续督导工作。 |
| 4 | 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 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金能科技 存在需要保荐机构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 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
| 5 |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 背承诺等事项的,保荐人或财务顾问应自 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金能科技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违法违规和违反承诺 事项。 |
|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间,金能科技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业务规 则、规范并积极履行承诺。 |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金能科技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并 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 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 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 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 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金能科技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控制 制度。 |
| 9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 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金能科技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信息 披露制度,具体详见“二、保荐机构对公 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 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 |
对金能科技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提交 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具体详见 “二、保荐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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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工作内容 | 实施情况 |
|---|---|---|
| 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 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
况”。 | |
| 11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 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 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
对金能科技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提交 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具体详见 “二、保荐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 况”。 |
| 12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 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金能科技 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该等情况。 |
| 13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18年持续督导期间,金能科技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 况。 |
| 14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 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 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 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
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间,金能科技未出现 该等事项。 |
| 15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 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 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 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 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 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 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 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金能科技 及相关主体出现该等事项。 |
| 16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
中信证券已制定持续督导工作计划,明确 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和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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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工作内容 | 实施情况 |
|---|---|---|
| 质量。 | 的相关工作要求。 | |
| 17 |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 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 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 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 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 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 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 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
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金能科技 及相关主体出现该等事项。 |
| 18 |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关联交易公 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 意见。 |
督促公司完善并执行公司关联交易制度, 持续督导和关注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和合规性,关注关联交易是否按规定履行 了程序。 |
| 19 | 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 息披露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 交的其他文件。 |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的情况”。 |
| 20 |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 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督导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关注募集资金 使用与公司招股说明书是否一致,对募集 资金存放和使用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 了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 项核查报告。 |
(二)现场核查情况
2019年4月11日至2019年4月15日,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艾华以及项目组成员 张宇杰对金能科技进行了持续督导期间的现场检查,通过认真审阅公司相关制度、 访谈公司相关人员、复核和查阅公司资料,对金能科技的规范运作、信息披露、 内部控制环境、独立性、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公司经营情 况进行了核查。
二、保荐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中信证券保荐代表人在对金能科技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对于公司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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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审阅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公 告、关联交易的相关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公告、年度报告等公告。 保荐机构主要就如下方面对于金能科技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审查:
1、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
2、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
3、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 确信其符合公司章程;
-
4、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内容,确信其符合相
-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金能科技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完整和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金能科技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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