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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SU LOPAL TECH.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Jul 22,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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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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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 管理制度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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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合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香港《证券及期货条 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以下简称“法律法 规”)等规定以及《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制定本制度。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以《公司章程》中所界定的人员为准。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包括:

(一)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的所有股份及其衍生产品(包括可转换债券、股 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股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等;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股份。

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除了直接持有的权益和淡仓以外,董事和最高行政 人员也被视为对下述人士所持有的权益或淡仓拥有权益:

(一)其配偶及未满十八岁的子女;

(二)其拥有控制权的公司;

(三)某信托,而其为(A)受托人(而非被动受托人),(B)受益人, (C)就酌情权信托而言,是该信托的成立人并能影响受托人的酌情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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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属于证券从业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 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的,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 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 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 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 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 书面形式通知董事长(或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 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

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出的买卖本公司股份的通知,公司应于接到通知次日 起 5 个交易日内发出注明日期的确认书,如批准有关买卖,获准买卖的有效期不得超 过 5 个交易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未办妥上述手续,均不得买卖公司的任何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 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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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 个交易日

内;

  •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 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2 个交易日

内,通过公司在上交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五)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六)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和最高行政人员必须在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内定义的

  • “有关事件”发生时通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网站送 交通知存档及同时通知公司存档。“有关事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 (一)当成为拥有公司的股份/债权证的权益(例如在获得公司授予股票期权

  • 时);

  • (二)当不再拥有该等股份/债权证的权益(例如当股份在交收日期被交付

  • 时);

  • (三)当就售卖任何该等股份/债权证订立合约;

  • (四)当将公司授予其的认购该等股份/债权证的权利加以转让;

  • (五)当在该等股份/债权证的权益的性质有所改变(例如,在行使期权、转

  • 借股份及已借出的股份获交还时);

  • (六)当变得持有或不再持有公司的股份的淡仓;

  • (七)假如在公司成为香港上市公司时, 持有公司的股份的权益或淡仓, 或持有

  • 公司债权证的权益;

  • (八)当成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持有公司的股份的权益或淡仓,

  • 或持有公司的债权证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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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上述第(七)至(八)项有关事件作出的申报,被称为“首次申报”,送交 通知存档的期限是有关事件发生后的 10 个营业日,就其他有关事件作出申报则是 有关事件发生后的 3 个营业日。公司必须记录并保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权益和淡仓 的登记册并及时递交香港联交所。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及香港联交所 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A股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 个月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未满三个月的;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 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 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 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 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 个交易日前 向上交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 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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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 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 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上年末登记在其名下及记载在其信用账户 内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 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因公司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因董事在二级市场 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 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 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 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交所和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 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八条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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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 益的具体情况等。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上述“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 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任何股份或香 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的权益及淡仓:

(一)公司年度报告、年度业绩公告日期之前 60 日内,或有关财政年度结束 之日起至年度报告、年度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

(二)公司半年度报告、中期业绩公告、季度报告公告日期之前 30 日内,或 有关季度或半年度期间结束之日起至半年度报告、中期业绩公告、季度报告刊发之 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

(三)公司年度报告、年度业绩、半年度报告、中期业绩公告前 30 日内,因 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迟延公告该等定期报告的期间也包含在上述禁止买卖 期间内;

(四)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五)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六)无论何时,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拥有与本公司股份有关的内 幕消息,或尚未办妥第七条所载进行交易的所需手续,

(七)无论何时,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其作为另一上市公司董事的 身份获取与本公司股份有关的内幕消息的时候;

(八)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等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更 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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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并做好持续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 资融券交易。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涉及公司 H 股的术语,以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股票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公司股票上市地不时颁 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自本制 度生效之日起,公司原《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 制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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