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JHT DESIGN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Nov 28, 2023

57389_rns_2023-11-28_9c6f33ea-2c21-49cb-ad4a-86922d4a74f3.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603061 证券简称:金海通 公告编号:2023-040

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8 日召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
述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公
司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
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
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购入包销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
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
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受
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
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
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
联交易;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
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1、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
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2、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

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 让研究与开发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但是 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 债务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上市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3、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 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 品种;

4、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 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 他衍生品种;

5、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 或者报酬;

  • 6、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

  • 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7、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 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前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

8、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9、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十五)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 如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 3 项或者第 5 项标 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 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0.05 元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适用本条 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 标准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放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以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如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 于按照前述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 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2、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前述规定第 4 项或第 6 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 值低于 0.05 元。 (十六)审议公司下列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 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4、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公司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 款规定,可以免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不得为公司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 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九)审议下列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事项: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 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 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

品交易。
本章程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
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章程所称衍生
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
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
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
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
的组合。
(二十)审议单次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对外捐赠事项;
(二十一)在公司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
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
(二十二)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议。
……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公司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
……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本条
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
大会上回避表决。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股东实际控制人支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议。
……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
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保;
……
对于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股东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未经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公司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议程序进行对外担保的,公司董事会视公司损失、风
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
的处分。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承担赔偿
责任。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
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反审批权限、审批程序的对
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
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变更公
司形式;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或
变更公司形式;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
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
已删除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大会表决。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制。当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
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时选举董事、监事的,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
……。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大会表决。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制。上市公司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及当单一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
以上时选举董事、监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
被提名为董事候选人:
(一)三年内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三年内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
通报批评;
(三)处于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市场禁入期;
(四)处于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期间。
前述所述期间,以拟审议相关董事提名议案的股
东大会召开日为截止日;公司的在任董事出现前述第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董事会认为该
董事继续担任董事职务对公司经营有重要作用的,可
以提名其为下接董事的候选人,并应充分披露提名理
由,且提名的相关决议除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股权过半数通过外,还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权过半数通过。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为董事人员: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
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
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
见;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前述所述期间,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
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三款第(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
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第三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证券交易所
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
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
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监事会会议并投票的,
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或委托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保守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
息获取不当利益,离职后应当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
禁止义务;
……
(十)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利用职
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
他第三方的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二)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
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
(四)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
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
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
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
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有关问
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二)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
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
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
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
(四)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
风险和收益,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在公司董事
会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明确披露投票意向的
原因、依据、改进建议或者措施;
(五)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经营、财务报告和媒
体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和公司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及时
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
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不熟悉为由推卸责
的其他勤勉义务。 任;
(六)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者潜在关联
人占用资金等公司利益被侵占问题,如发现异常情
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七)认真阅读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关注财务会
计报告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
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
是否合理;对财务会计报告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
或者要求董事会补充提供所需的资料或者信息;
(八)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依法依
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规行
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九)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十)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
所其他规定、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
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
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任期结束后两年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董事对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等负有的公
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
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
技术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业务。
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
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
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
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合理期限内仍然
有效。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及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承担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
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及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监督及评估外部审
计机构工作,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
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
调;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对财务会计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核完整性提出意见;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
计机构的沟通;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
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对公司中长期发展
战略、重大投资决策以及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根据公司经营活动
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研究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聘任程序并提出建议;遴选合格的董事人员
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核并提出任免建议;董事会授权
的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研究、制定、
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标准与方
案并提出建议;审核公司整体薪酬政策和年度薪酬总
额,并对薪酬政策以及年度薪酬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
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召集人,且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
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承担召集人。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有权审议如下重大事项:
……
(二)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三)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四)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购
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
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
行为,仍包括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
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
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
或者债务重组、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
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事项,但是提供担保除外:
……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五)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
以上事项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有权审议如下重大事项:
……
(二)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三)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
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三百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
零点五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四)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购
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
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
行为,仍包括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
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债权或者债
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
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
资权等)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前述公司
日常经营活动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
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及与公
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
项:
……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五)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
(六)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对外捐赠事项;
(七)在公司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一千万元的。
公司进行的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担保、对外捐赠
事项,无论交易金额大小,均应提交董事会审议,不
得授权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审议。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
议。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
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后通
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
见。
公司为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
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以上事项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六)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购
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
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
行为,仍包括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
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
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
或者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
究与开发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但是提供
担保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10%;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绝对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下;
3、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下;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六)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购
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
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
行为,仍包括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
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
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放弃权利(含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以及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交易。前述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包括:购
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
提供劳务,工程承包及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
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但是提供担保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10%;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
入的10%,或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下。
……。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绝对金额在1000 万元以
下;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绝对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下;
4、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下;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10%,或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或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下。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
在会议召开五日之前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
者其他方式通知所有董事,非专人送达的,还应当通
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
在会议召开五日之前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
者其他方式通知所有董事,非直接专人送达的,还应
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
人数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至少有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
人数不得低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至少有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
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
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
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要
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
责,不受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独立董
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
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二十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
件:
……
(二)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
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六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
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
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
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
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
职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的,自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36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该公司独立董事
候选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
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增加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公司
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
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
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
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
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
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
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
时予以披露。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
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本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
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
辞职。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的,除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
运作》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
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
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
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
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
代发薪水。
增加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
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
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履行职责的情
况、绩效评价结果以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
露。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或者本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
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
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
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
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
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
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
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
聘。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及/或其他证
券类刊物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指定至少一家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
信息的媒体(以下称“公司指定公告媒体”)。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在公司指定公告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内在公司指定公告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公告媒体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中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
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公司指定公告媒体上公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
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偿。
第二百〇三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通过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百〇四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通过后之日起生
效实施。

除修订上述条款外,章程其他内容不变;因新增或删除部分条款,章程中原 条款序号根据修改内容作相应调整,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同日披 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自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 代表办理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