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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HT DESIGN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Nov 28,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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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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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61 证券简称:金海通 公告编号:2023-040
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8 日召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 |
|---|---|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 述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 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公 司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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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 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 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购入包销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 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其他义务。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 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受 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 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 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 联交易;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 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1、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 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2、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 |
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 让研究与开发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但是 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 债务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上市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3、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 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 品种;
4、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 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 他衍生品种;
5、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 或者报酬;
-
6、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
-
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7、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 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前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
8、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9、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十五)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 如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 3 项或者第 5 项标 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 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0.05 元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适用本条 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 标准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放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以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如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 于按照前述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 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2、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前述规定第 4 项或第 6 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 值低于 0.05 元。 (十六)审议公司下列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 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4、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公司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 款规定,可以免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不得为公司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 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九)审议下列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事项: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 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 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
| 品交易。 本章程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 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章程所称衍生 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 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 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 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 的组合。 (二十)审议单次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对外捐赠事项; (二十一)在公司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 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 (二十二)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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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议。 ……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公司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 ……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本条 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 大会上回避表决。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股东实际控制人支 |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议。 ……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 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保; …… 对于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股东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未经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公司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 |
|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议程序进行对外担保的,公司董事会视公司损失、风 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 的处分。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承担赔偿 责任。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 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反审批权限、审批程序的对 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责任。 |
|---|---|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 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变更公 司形式; ……。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或 变更公司形式; ……。 |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 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
|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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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 |
已删除 |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大会表决。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制。当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 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时选举董事、监事的,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 ……。 |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大会表决。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制。上市公司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及当单一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 以上时选举董事、监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 被提名为董事候选人: (一)三年内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三年内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 通报批评; (三)处于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市场禁入期; (四)处于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期间。 前述所述期间,以拟审议相关董事提名议案的股 东大会召开日为截止日;公司的在任董事出现前述第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董事会认为该 董事继续担任董事职务对公司经营有重要作用的,可 以提名其为下接董事的候选人,并应充分披露提名理 由,且提名的相关决议除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股权过半数通过外,还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权过半数通过。 |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为董事人员: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 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 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 见;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前述所述期间,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 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三款第(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 |
| 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第三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证券交易所 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 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 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监事会会议并投票的, 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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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 |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或委托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保守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 息获取不当利益,离职后应当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 禁止义务; …… (十)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利用职 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 他第三方的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 |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二)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 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 (四)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 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 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 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 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有关问 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二)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 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 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 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 (四)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 风险和收益,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在公司董事 会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明确披露投票意向的 原因、依据、改进建议或者措施; (五)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经营、财务报告和媒 体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和公司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及时 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 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不熟悉为由推卸责 |
| 的其他勤勉义务。 | 任; (六)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者潜在关联 人占用资金等公司利益被侵占问题,如发现异常情 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七)认真阅读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关注财务会 计报告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 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 是否合理;对财务会计报告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 或者要求董事会补充提供所需的资料或者信息; (八)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依法依 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规行 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九)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十)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 所其他规定、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 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 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任期结束后两年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董事对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等负有的公 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 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 技术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业务。 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 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 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 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合理期限内仍然 有效。 |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 |
|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及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承担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 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
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及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监督及评估外部审 计机构工作,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 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 调;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对财务会计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核完整性提出意见;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 计机构的沟通;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 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对公司中长期发展 战略、重大投资决策以及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根据公司经营活动 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研究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聘任程序并提出建议;遴选合格的董事人员 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核并提出任免建议;董事会授权 的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研究、制定、 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标准与方 案并提出建议;审核公司整体薪酬政策和年度薪酬总 额,并对薪酬政策以及年度薪酬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 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召集人,且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 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承担召集人。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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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有权审议如下重大事项: …… (二)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三)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 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四)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购 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 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 行为,仍包括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 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 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 或者债务重组、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 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事项,但是提供担保除外: ……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五)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 以上事项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董事会有权审议如下重大事项: …… (二)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三)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 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三百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 零点五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四)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购 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 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 行为,仍包括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 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债权或者债 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 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 资权等)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前述公司 日常经营活动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 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及与公 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 项: ……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五)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 (六)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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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的对外捐赠事项; (七)在公司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一千万元的。 公司进行的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担保、对外捐赠 事项,无论交易金额大小,均应提交董事会审议,不 得授权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审议。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 议。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 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后通 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 见。 公司为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 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以上事项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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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六)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购 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 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 行为,仍包括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 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 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 或者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 究与开发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但是提供 担保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10%;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绝对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下; 3、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下;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六)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购 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 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 行为,仍包括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 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 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放弃权利(含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以及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交易。前述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包括:购 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 提供劳务,工程承包及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 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但是提供担保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10%;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 |
| 入的10%,或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下。 ……。 |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绝对金额在1000 万元以 下;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绝对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下; 4、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下;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10%,或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或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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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 在会议召开五日之前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 者其他方式通知所有董事,非专人送达的,还应当通 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 在会议召开五日之前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 者其他方式通知所有董事,非直接专人送达的,还应 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 人数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至少有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 |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 人数不得低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至少有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 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 |
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 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要 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 责,不受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独立董 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 个人的影响。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 件: …… (二)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 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一百二十六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 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
|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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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 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 不得超过六年。 |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 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 职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的,自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36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该公司独立董事 候选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 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
| 增加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公司 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 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 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 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 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 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 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 时予以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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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 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本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 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 辞职。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的,除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 运作》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 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 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 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 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 代发薪水。 |
| 增加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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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 |
| 实、准确、完整。 | 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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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 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 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履行职责的情 况、绩效评价结果以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 露。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或者本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 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 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 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 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 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 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 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 聘。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及/或其他证 券类刊物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指定至少一家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 信息的媒体(以下称“公司指定公告媒体”)。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在公司指定公告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内在公司指定公告媒体上公告。 |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公告媒体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
|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 |
|---|---|
|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中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 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公司指定公告媒体上公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 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偿。 |
| 第二百〇三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通过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
第二百〇四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通过后之日起生 效实施。 |
除修订上述条款外,章程其他内容不变;因新增或删除部分条款,章程中原 条款序号根据修改内容作相应调整,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同日披 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自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 代表办理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