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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HT DESIGN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3
Mar 23,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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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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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天津金海 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通”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主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 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83号文《关于核准天津金海通半 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股)股票15,000,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8.58元,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878,7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31,888,125.09元(不 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46,811,874.91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 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2月24日出具《验资报告》(容诚验字 [2023]361Z0008号)。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 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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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的项目情况
公司《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披露的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投资额 |
|---|---|---|---|
| 1 | 半导体测试设备智能制造及创新研发中心 一期项目 |
43,615.04 | 43,615.04 |
| 2 | 年产1,000台(套)半导体测试分选机机械 零配件及组件项目 |
11,066.15 | 11,066.15 |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20,000.00 | 20,000.00 |
| 合计 | 74,681.19 | 74,681.19 |
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各项目的实际进度,以自筹资金 支付项目所需款项。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的制度 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可用于置换前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以及 支付项目剩余款项。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低于募集资金项目投资额,公司将 通过自筹资金解决。
公司将本着轻重缓急的原则,按照实际需求安排项目的投资建设。为加快项 目建设以满足公司发展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依据上述项目的建设进 度和资金需求,先行以自筹资金投入实施上述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以募 集资金置换届时已累计投入的自筹资金。
三、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 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基本情况及操作流程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公司拟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 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工程款、设备采购款等款项,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 转等额资金至自有资金账户。该事项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具体操作流程
1、有募集资金使用需求相关部门根据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和采购计划,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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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及支付额度,提交付款申 请单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2、财务部结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同,确认付款金额无误后,根据审批后 的付款申请单办理相应的银行承兑汇票开具(或背书转让支付)事宜,并建立票 据明细台账,按月汇总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资金明细表,同时报送保荐机构。
3、财务部按季度统计未置换的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公司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部分银行退回保证金 后扣票据款,其余银行将保证金直接用于兑付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资金,剩余不 足支付部分由公司或子公司直接使用募集资金支付。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注销前, 若存在本金及利息结余,应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专户,同时通知保荐机构。
(二)使用信用证(国际/国内信用证)具体操作流程
1、有募集资金使用需求相关部门根据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和采购计划,明 确拟使用信用证支付的金额,提交付款申请单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2、财务部结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同,确认付款金额无误后,根据审批后 的付款申请单办理相应的信用证开具(存保证金或使用银行授信额度)事宜,并 建立信用证明细台账,按月汇总使用信用证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明细表, 同时报送保荐机构。
3、财务部每季度统计信用证已开证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开具的 信用证到期支付后,根据垫付的信用证统计编制置换清单并报送公司董事长或董 事长授权人士审批,履行募集资金支付相关审批程序。经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审核 后,财务部根据置换清单,将信用证支付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所使用的款项, 从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中等额置换转入公司相关账户,同时通知保荐机构。
(三)使用自有外汇具体操作流程
1、有募集资金使用需求相关部门根据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和采购计划,明 确拟使用自有外汇的种类及支付的金额,提交付款申请单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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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务部结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同,确认付款金额无误后,根据审批后 付款申请单的外汇种类及金额,办理外汇付款,并建立明细台账,并按月汇总使 用外汇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明细表,同时报送保荐机构。
3、财务部每季度统计未置换的外汇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根据垫 付的外汇统计编制置换清单并报送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审批,履行募集 资金支付相关审批程序。经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审核后,财务部根据置换清单,将 外汇支付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所使用的款项,从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中等额 置换转入公司相关账户,同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其他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 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有权定 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管权,公司及募集资金 存放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与问询,如发现存在使用及置换不规范现象, 公司应积极改正。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 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 并且提高运营管理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 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情况及相关机构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3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 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在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董事会同意 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预先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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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之后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 公司相关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3 日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 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监事会认为: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 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不存在违反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情 形,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全体监事一致同意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 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 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 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合理优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支付方式,不 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 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 换。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 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 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已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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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保荐机 构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 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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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
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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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 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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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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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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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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