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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ET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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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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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或 “ 本公 司 ” )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公司业务经营的外汇风险, 根据《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等规定,结合公司经营业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为:(一个月以上)远期结售 汇和利率互换等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包含公允价值套期保值和 现金流量套期保值。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境内外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原则要求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为基础,以具体 业务事项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绝不开展单 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 的交易,不得把汇率避险工具当做投机套利工具,承担不必要 风险。

第五条 在汇率双向波动弹性增强的情况下,公司要树立风险中性理念, 积极预防汇率风险;合理审慎交易,做好风险评估,对汇率敞 口进行适度套保;要尽可能控制货币错配,合理安排资产负债 币种结构,以控制减少公允价值套期保值交易量。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金额必须具体业务事项所需财务 收支的金额相匹配,交割期间需与公司外汇业务项目及预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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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支款项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法律实体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严禁 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公司所在地国家相关 监管机构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 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九条 所属境内外子公司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所在国外汇监管要 求制定《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办法》,上报公司总部资金运营处 审核,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委托人核准。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授权代表为公司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决策人,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做出进行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委托人行使该项投资决策 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资金运营处负责组织实施。

  • 第十二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委托人负责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运营及风险监管。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 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交分 析报告和解决方案。

第十三条 所属子公司拟开展外汇保值业务,应经子公司财务总监与总经 理(总裁)和董事会批准,并由其财务部门编制业务计划申请 上报总部资金运营处审核,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委托人 核准按照其权限进行审批核准。

  • 第十四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交易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交易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不含 10%) 的, 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超过 30% (不含 30% )由股 东大会审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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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职责及内部操作流程

  • 第十六条 总部资金运营处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日常经办部门,负责 公司总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制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 日常联系与管理工作,并负责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的 审核、日常业务操作监管。子公司和财务部门必须按照总部资 金运营处的要求按时报送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外汇资金专项 表》和《外汇交易统计表》等,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 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应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外汇套期外汇业务。必须做到 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

  •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和监 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 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办法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

第十九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流程为:

  • (一) 资金运营处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外汇市场 调查、对外汇汇率、利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拟进行外 汇交易的汇率、利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 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

  • (二) 资金运营处应当汇总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汇率、利 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外汇套期保值计 划申请,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签署人批准后实施。

  • (三) 资金运营处严格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与合作金融机构 签订相关合约并进行业务操作。

  • (四) 资金运营处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 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 约风险的发生。

  • (五) 内部审计处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和审计,负责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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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 况及收益情况等。

(六) 公司销售业务部门、采购业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 务协作部门,负责准确及时提供与未来外汇收支相关的基础业 务信息和资料。

第五章 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二十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任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并由公司内部审计处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开展过程中,公司资金运营处应按照公司 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要求和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及 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三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资金运营处应及时进行分析,提 出应对方案,并及时上报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委托人、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长。

第二十四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资金运营处应保证按照已获批准的应对方案要求实施具体操作, 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内部审计处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 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长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 抄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 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当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产品的公允价值变动及实际已实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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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损益年度累计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10% ,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进行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 资金运营处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 10 年。对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资金运营处负责保管,保 管期限至少 15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法规文件的调整及业务的实际需要,由董事会及时 修订、完善本办法,确保管理办法能够符合法规文件要求、适 应实际运作及风险控制的需要。

第三十条 本修订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修订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及公司资金运营处负责解释。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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