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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ET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Oct 29,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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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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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类保值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商品类保 值交易业务的操作、防范公司经营中的原材料价格风险、保证价格风险的可控性 及强化公司内部的风险控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商品类保值交易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 的规避和防范原材料价格风险的商品类保值业务,包括贵金属业务(主要为黄 金)、商品保值业务(主要为铜保值业务)等。
第三条 商品类保值交易业务是指与银行签订的贵金属业务、商品保值业务合同。 贵金属业务包含贵金属代理、黄金租赁、黄金远期。贵金属代理是指公司委托银 行代理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买入或卖出黄金(含金交所其他挂牌品种)的行为。 黄金租赁是指黄金租赁是公司向银行租入黄金,到期归还上海金交所认定的标准 规格黄金并以人民币交付黄金租赁费的业务。
黄金远期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以美元盎司金计价的黄金远期交易,由银行在国际 市场进行交易,通过黄金远期公司能够以一个确定的价格买入或卖出黄金,从而 锁定金价波动带来的风险。黄金远期具有交易期限多变、金额灵活的特点,非常 适合用于远期的黄金保值。
商品保值业务主要指商品远期业务。商品远期业务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以美元计 价的商品远期合同,由银行在国际市场进行交易,按约定的期限、约定的商品远 期价格锁定远期合同买进或卖出约定数量的某种商品,到期不进行商品实物交 割,按照市场价和约定的远期价以美元现金轧差交割的方式进行清算。
第四条 公司从事商品类保值交易业务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 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商品类保值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商品类保值交易业务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品类保值交易,所有商品类保值交易 行为均以保护公司正常利润率为目标,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 段,以规避和防范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
(二) 公司进行商品类保值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银监会批准、具有商品类保值 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 个人进行交易。
(三)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商品类保值交易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 人账户进行商品类保值交易业务。
(四) 公司保值的规模应合理,商品类保值应配比公司销售规模,避免过度保 值或保值不足。对各月保值总量不能超过计划内的原材料用量的100%。
第三章 商品类保值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的年度商品类保值交易计划需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公司于每 年召开年度董事会时审议公司下年度商品类保值交易计划,并授权董事长在董事 会批准的权限内负责商品类保值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或授权 他人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七条 公司以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期间,公司单一时点商品类保 值业务最大的持仓额不得超过期内品种耗用量的100%。
第四章 商品类保值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八条 董事长负责组织建立商品类保值交易领导小组以行使商品类保值交易业 务的管理职责,小组成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营运副总、财务总监、董秘。 第九条 商品类保值交易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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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对公司从事商品类保值交易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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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召开商品类保值交易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商品类保值交易计划,并 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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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负责审核采购部提交的商品类保值交易的具体方案,在授权范围内作出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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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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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运中心:是商品类保值交易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根据生产所需原材料制 定采购计划,并基于采购计划和商品市场价格走势制定商品保值交易计划,提交 商品类保值交易领导小组审议批准。营运副总为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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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销售中心:负责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销售预测和相关原材料需求 预测。销售副总为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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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务中心:进行资金调度、保值业务的日常操作、监督、跟踪记录交易的执 行情况和信息反馈,并进行相关帐务处理等财务结算工作。财务总监为负责人。 4、行政中心:负责对商品类保值交易业务进行监督、核查。对其是否符合制度、 规定、计划、流程等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及时发现和提出风 险预警,并对风险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第十一条 商品类保值交易领导小组组长是公司商品类保值交易业务的主要负责 人,由董事长担任。日常管理小组下设计划员、交易员、会计核算员和风险管理 员岗位(均为兼职)。各岗位职责权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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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划员:根据生产所需原材料制定采购计划,并基于采购计划和商品市场价 格走势制定商品保值交易计划,提交商品类保值交易领导小组审批,根据领导审 批意见向交易员下达交易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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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员:在商品保值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根据计划员交易指令与银行进行 交易,约定保值数量,价格及交割时间;对已成交的交易进行跟踪和管理等,并 根据交易记录完成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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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计核算员:建立商品保值台帐,对每笔交易进行登记,登记每笔交易的数 额、价格、交割日期等重要信息,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并负责资料管理。 4、风险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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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保值交易业务有关人员是否按相关制度和会议决议执行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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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查交易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商品类保值交易计划和具体交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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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现、报告,并按照程序处理风险事故。
第十二条 日常管理小组各岗位人员应相互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职责, 确保能够相互监督制约。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 参与公司商品类保值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 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商品类保值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 与公司商品类保值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商品类保值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 司合规处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在商品类保值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中心资金运行处应根据与银 行签署的商品类保值交易合约中约定的数量、价格、交割日,及时与银行进行结 算。
第十六条 当商品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交易员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 及时上报保值交易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风险测算体系:
1、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和公司可能偿付的准备数 量;
- 2、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商品保值交易测算在商品价格出现变动后的盈亏风 险,包括:年度保值总量、当期保值仓位、累计/当期保值损益等相关数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有关商品类保值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保管,保管期限至少15 年。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开展商品类保值交易业务需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