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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ET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3

Nov 19,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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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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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 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 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 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和时间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其他报告则为临时报告。

第七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 1 、董事会决议;

  • 2 、监事会决议;

1

  • 3 、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 4 、股东大会决议;

  • 5 、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 6 、收购或出售资产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 7 、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 8 、重要合同(借款、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

  • 赁以及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将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协议、 意向书、备忘录)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 9 、大额银行退票;

  • 10 、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 11 、遭受重大损失;

  • 12 、重大投资行为;

  • 13 、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及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 14 、重大行政处罚;

  • 15 、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

  • 16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 17 、发生重大债务或到期未能清偿的重大债务;

  • 18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项目;

  • 19 5% 、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 以上;

  • 20 5% 5% 、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达 以上;

  • 21 、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 22 、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经理发生变动;

  • 23 、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生产资料采

  • 购、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

  • 24 、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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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 、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

  • 26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27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消;

  • 28 、法院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的股份;

  • 29 5% 、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有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

  • 30 、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 31 、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 32 、获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 取足额坏帐准备的;

  • 33 、公司因涉嫌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 34 、公司董事、监事及其它高管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亲属购买本公司股

  • 票的情况。

  • 第八条 信息披露的范围为股份公司及各分公司和股份公司控股的子公

  • 司。

  • 第九条 公司建立完善的内部信息反馈制度,出现上述第七条所涉事项

  • 时,相关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应于事件发生之日起两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董事 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

  • 第十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执

  • 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 1 、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 2 、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 3 、董事长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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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按照有关程序,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1 、董事长;

  • 2 、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 3 、董事会秘书;

4 、证券事务代表。

第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 秘书参加会议,并就决策的合规性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其意见。并向其提供信 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或在本公司网站上发布等形 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 澄清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或《证券时报》。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章程、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募集资金使 用说明书除载于上述报纸之外,还载于指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第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 行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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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 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布披露前负有保密义 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二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 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 披露。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 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交易所的《股 票上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交易的《股票 上市规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OO 二 三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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