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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ET Group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6
Apr 19,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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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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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差异情况说明 专项审核报告
2016 年 12 月 31 日
目 录
| 一、 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差异情况说明专项审核报告 二、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江阴长电先进封装有限公司之股份 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差异情况说明 |
页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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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差异情况说明 专项审核报告
安永华明(2017)专字第61121126_B08 号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计了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度的财务报表,包括2016 年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16 年度合并及公司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 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并于2017 年4 月18 日出具了报告号为安永华明(2017)审字第 61121126_B01 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编制和公允列报财务报表是江苏长电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 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对上述财务报表实施审计的基础上,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编制的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江阴长电先进封装有限公司之股份 (以下称“目标资产”)2016 年度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差异情况说明(以下简称“实 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差异情况说明”)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按照《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9 号)(以下称“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编制和列报实际盈利数和利润预测数差异情况说明,并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 及完整性是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 与编制和列报实际盈利数和利润预测数差异情况说明有关的内部控制,采用适当的编制 基础如实编制和对外披露实际盈利数和利润预测数差异情况说明。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差异情况说明发 表结论。我们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 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 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说明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 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反映目标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 数的差异情况获得合理保证。
合理保证的鉴证工作涉及实施鉴证程序,以获取有关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差异 情况说明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反映目标 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的充分适当的证据。选择的鉴证程序取决于 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差异情况存在重大不符合管理办法风 险的评估。在对上述财务报表实施审计的基础上,我们对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差异 情况说明实施了包括询问、核对、重新计算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工作程序。我们相信,我 们获取的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鉴证结论提供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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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差异情况说明 专项审核报告(续)
安永华明(2017)专字第61121126_B08 号
我们认为,上述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差异情况说明已经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反映了目标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 测数的差异情况。
本报告仅供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在2016 年度报告中披 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赵国豪
中国 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顾沈为
2017 年4 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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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江阴长电先进封装有限公司之股份 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差异情况说明
一、差异情况表编制基础
根据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江苏新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新潮集团”)于2015 年5 月13 日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江苏新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以及本公司2015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江苏新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401 号)核准,本公司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新潮集团持有 的江阴长电先进封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电先进”)16.88%的股份。长电先进上述16.88% 股份公允价值系根据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天兴评报字[2015]第0409 号 资产评估报告确定,评估使用收益现值法。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9 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的上 述资产收购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于2015 年11 月,本公司完成了上述股权收购。
根据本公司与新潮集团于2015 年6 月1 日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业绩补偿协议》(以下简称 “《业绩补偿协议》”)中的约定,新潮集团需向本公司就长电先进2016 年末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实际净利润累计金额低于在《业绩补偿协议》中约定的相 应预测数之累计金额向本公司承担补偿义务。
基于上述安排,本公司编制了长电先进2016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实际净利润及累计金额与在《业绩补偿协议》中约定的相应预测数及累计金额之差异情 况表(以下简称“差异情况表”)。
差异情况表中所列的长电先进2016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摘自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长电先进2016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报告号为安永华明(2017)审字第61121126_N01 号;长电先进2015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摘自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长 电先进2015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号为安永华明(2016)审字第61121126_B02 号;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预测数系摘自《业绩补偿协议》,未经任何 审计或审阅。
本差异情况表业经本公司董事会于2017 年4 月18 日决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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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差异情况表
| 单位:人民币万元 | ||||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
| 2016 年度 | 2015 年度 | 2015-2016 年度 | ||
| 盈利实际数A | 13,951.21 | 19,343.29 | 33,294.50 | |
| 利润预测数B | 17,381.30 | 15,700.47 | 33,081.77 | |
| 差异 | C=A-B | -3,430.09 | 3,642.82 | 212.73 |
差异情况表由以下人士签署:
法定代表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2017 年4 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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