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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ET Group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5
Apr 28,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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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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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 苏州长电新科投资有限公司股权项目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中联评报字 [2016] 第 536 号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苏州长电新科投资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目 录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 1 摘 要 ......................................................................................................... 2 一、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 4 二、评估目的 ............................................................................................... 8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 8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 10 五、评估基准日 ......................................................................................... 10 六、评估依据 ............................................................................................. 10 七、评估方法 ............................................................................................. 12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 13 九、评估假设 ............................................................................................. 15 十、评估结论 ............................................................................................. 16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 16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 18 十三、评估报告日 ..................................................................................... 19 备查文件目录 ............................................................................................. 21 评估明细表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苏州长电新科投资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一、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 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 集的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方、被评估单位申报 并经其签章确认;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 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三、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 与相关当事方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 见。
四、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 查;我们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 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并对已 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且已提请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完善产 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
五、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 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 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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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苏州长电新科投资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 苏州长电新科投资有限公司股权项目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中联评报字 [ 2016 ] 第 536 号
摘 要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接受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江苏长电公司”)的委托,就江苏长电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苏州 长电新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电新科”)股权之经济行为,对 所涉及长电新科的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投资价值进行了评估。
评估对象是长电新科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范围是长电新科的全部 资产及相关负债。
评估基准日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投资价值。
本次评估以持续使用和公开市场为前提,结合委估对象的实际情 况,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采用资产基础法对长电新科的全部资产及 相关负债进行评估。
经实施清查核实、实地查勘、市场调查和询证、评定估算等评估程 序,得出长电新科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评 估结论如下:
长电新科净资产账面值为 330,728.42 万元,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 益价值(净资产价值)为 339,989.15 万元,较其净资产账面值增值 9,260.73 万元,增值率 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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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使用本评估结论时,特别提请报告使用者使用本报告时注意报告 中所载明的特殊事项。
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资产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一年,自评估基 准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30 日止。超过一年,需重 新进行评估。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 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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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产 评 估 报 告
中联评报字 [ 2016 ] 第 536 号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和资产评估准则,采用资产基础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就江苏长电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苏州长电新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长电新科”)股权之经济行为,对所涉及的长电新科股东全部权益 在评估基准日的投资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 者
本次评估涉及的委托方为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评估单位 为苏州长电新科投资有限公司。委托方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长电新科 50.98%的股权。
(一)委托方概况
公司名称: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江阴市澄江镇长山路 7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潮
注册资本:1,035,914,811 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4224878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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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长电科技 股票代码:600584
经营范围: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半导体、电子原件、专用电子 电气装臵,销售本企业自产机电产品及成套设备,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 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开展本企业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被评估单位概况
公司名称:苏州长电新科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 188 号建屋大厦二层 201-5 室 法定代表人:王新潮
注册资本:303,837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4 年 11 月 19 日
营业期限:2014 年 11 月 19 日至 2044 年 11 月 18 日
营业执照注册号:91320594321244049C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公司简介
苏州长电新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电新科”)注册于 2014 年 11 月 19 日,初始注册成本 1,000 万元,主要由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出资。2015 年 1 月 26 日,长电新科召开股东会议,同意公司注 册资本由 1,000 万元增加至 5,100 万元,其中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增资 1,600 万元,新增股东芯电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增资 1,000 万元,新增股东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增资 1,500 万 元,至 2015 年 4 月 1 日长电新科完成增资,本次增资完成后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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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
| 如下: | ||
|---|---|---|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600 | 50.98% |
| 芯电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 | 1,000 | 19.61% |
| 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 1,500 | 29.41% |
| 合计 | 5,100 | 100.00% |
2015 年 3 月 30 日,长电新科召开股东会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5,100 万元增加至 303,837 万元,其中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 152,297 万元,芯电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增资 58,576 万元,国家集 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增资 87,864 万元。2015 年 5 月 4 日 长电新科完成本次增资至评估基准日止,股东情况详见下表: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54,897 | 50.98% |
| 芯电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 | 59,576 | 19.61% |
| 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 89,364 | 29.41% |
| 合计 | 303,837 | 100.00% |
截止到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长电新科下属子公司共计 13 家,各公司股权结构情况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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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苏州长电新科投
资有限公司
77.27%
苏州长电新朋投
资有限公司
100%
JCET - SC ( SINGAPORE)
PTE LTD
(新加坡)
100%
STATS CHIPPAC
PTE.LTD
(新加坡)
100%
100%
100% 100% 100%
STATS ChipPAC, Inc. STATS ChipPAC STATS ChipPAC STATS ChipPAC
(美国特拉华州) (Thailand) Limited Services (Thailand) Semiconductor Jiangyin
(泰国) Limited(泰国) Co. Ltd(江阴)
100%
100%
STATS ChipPAC (Barbados) Ltd. ChipPAC International Company
(巴巴多斯) Limited
(英属维京群岛)
100%
STATS ChipPAC (BVI) Limited
(英属维京群岛)
100% 100% 99.9% 0.1%
星科金朋(上海)有限公司 STATS ChipPAC Malaysia Sdn. STATS ChipPAC Korea Ltd.
Bhd.(马来西亚) (韩国)
----- End of picture text -----
3、资产、财务及经营状况
截止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资产总额为 331,178.67 万 元,所有者权益额为 330,728.42 万元。营业收入为 0.00 万元,净利润 为 -293.76 万元,公司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财务状况如下表:
表 1 公司资产、负债及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单位:人民币万元 | |
|---|---|
| 项目 | 2015 年12 月31 日 |
| 总资产 | 331,178.67 |
| 负债 | 450.25错误!链接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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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者权益 | 330,728.42 |
|---|---|
| 项目 | 2015 年度 |
| 主营业务收入 | 错误!链接无效。 |
| 利润总额 | -293.76 |
| 净利润 | -293.76 |
(三)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之间的关系
委托方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被评估单位长电新科 50.98%的股权。
(四)委托方、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本评估报告的使用者为委托方、被评估单位相关的当事方以及按照 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报送备案的相关监管机构。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未经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确认的机 构或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评估报告而成为评估报告使用者。
二、评估目的
根据长电科技与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芯电半 导体(上海)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重组框架协议,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芯电 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所持苏州长电新科投资有限公司 49.02%股权。
本次资产评估的目的是反映长电新科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 的投资价值,为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苏州长电新 科投资有限公司股权之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意见。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是长电新科股东全部权益。评估范围为苏州长电新科投资 有限公司在基准日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账面资产总额 331,178.67 万元、负债 450.25 万元、所有者权益 330,728.42 万元。具体包括流动 资产 5.07 万元;非流动资产 331,173.60 万元;流动负债 450.2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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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资产与负债数据系长电新科提供的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 负债表,该会计报表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人)审计。
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致。
(一)委估主要资产情况
截止基准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纳入评估范围内的主要资产为货 币资金和长期股权投资。其中货币资金主要为现金和银行存款,长期股 权投资为企业持有的一项控股子公司。
长期投资苏州长电新朋投资有限公司 2014 年成立,注册资本 393,201 万元人民币,新科公司持 77.27%的股份,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 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持 22.73%的股份。其下共有 12 家子公司,其主要 经营实体为 STATS ChipPAC PTE.Ltd. (以下简称“星科金朋”或“SCL”), 原为新加坡上市公司,2014 年由长电科技发出要约收购,2015 年作为 公司投资子公司。
(二)企业申报的账面记录或者未记录的无形资产情况
经核实,本次评估范围内不存在账面记录或者未记录的无形资产。 (三)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的类型、数量
截止基准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企业申报评估范围内不存在表外 资产。
(四)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的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 账面金额
本次评估报告中基准日各项资产及负债账面值经安永华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人)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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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依据本次评估目的,确定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投资价值。
投资价值是指评估对象对于具有明确投资目标的特定投资者或者 某一类投资者所具有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的基准日是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此基准日是委托方在综合考虑被评估单位的资产规模、工作量大 小、预计所需时间、合规性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的。
六、评估依据
本次资产评估遵循的评估依据主要包括经济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依 据、评估准则依据、资产权属依据,及评定估算时采用的取价依据和其 他参考资料等,具体如下:
(一)经济行为依据
长电科技与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芯电半导体 (上海)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重组框架协议。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 年 11 月 28 日国务院第 197 次常务会议通过);
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9 号,2014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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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
30 号)
-
6、2009 年国家工商总局第 39 号令《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
7、其他与评估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
-
(三)评估准则依据
-
1、《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 号);
-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 号);
-
3、《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11] 230 号);
-
4、《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07]189 号);
-
5、《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07]189 号);
-
6、《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1]227 号);
-
7、《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中评协[2012]244 号);
-
8、《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中评协„2012‟248 号);
-
9、《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会协
-
[2003]18 号);
-
10、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 33 号);
-
11、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 号)。
-
(四)资产权属依据
-
1、重要资产购臵合同或凭证;
-
2、其他参考资料。
-
(五)取价依据
1、其他参考资料。
(六)其它参考资料
-
1、 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审计报告;
-
2、 wind 资讯金融终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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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投资估价》([美]Damodanran 著,[加]林谦译,清华大学出版 社);
4、 《价值评估:公司价值的衡量与管理(第 3 版)》([美]Copeland, T.等著,郝绍伦,谢关平译,电子工业出版社);
5、 其他参考资料。
七、评估方法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
依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企业价值评估可以采用市场法、收益法、 资产基础法三种方法。收益法是企业整体资产预期获利能力的量化与现 值化,强调的是企业的整体预期盈利能力。市场法是以现实市场上的参 照物来评价估值对象的现行公平市场价值,它具有估值数据直接取材于 市场,估值结果说服力强的特点。资产基础法是指在合理评估企业各项 资产价值和负债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思路。
本次评估目的是反映长电新科股东全部权益于基准日的投资价值, 为本次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资产基础法从企业购建角度反映了 企业的价值,为经济行为实现后企业的经营管理及考核提供了依据,因 此本次评估选择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被评估企业于 2014 年成立,无实际生产经营活动,长期投资子公 司长电新朋已采用收益法、市场法评估,其管理职能可以与长电新朋合 并,且其资产构成简单,因此本次评估未选择收益法、市场法进行评估。
综上,本次评估确定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二)资产基础法介绍
资产基础法,是以在评估基准日重新建造一个与评估对象相同的企 业或独立获利实体所需的投资额作为判断整体资产价值的依据,具体是 指将构成企业的各种要素资产的评估值加总减去负债评估值求得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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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的方法。
各类资产及负债的评估方法如下:
1、流动资产
(1) 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
对于币种为人民币的货币资金,以清查核实后账面值为评估值。 2、非流动资产
(1) 长期股权投资
评估人员首先对长期投资形成的原因、账面值和实际状况进行了取 证核实,并查阅了投资协议、股东会决议、章程、审计报告和有关会计 记录等,以确定长期投资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在此基础上对被投资单 位进行评估。根据各项长期投资的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评估方法进行 评估。
本次长电新科下属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对被投资单位评估基准日 的整体资产进行了评估,以被投资单位评估后的所有者权益价值确定评 估值。
= 长期投资评估值 被投资单位整体评估后净资产×持股比例
在确定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值时,评估师没有考虑控股权和少数股权 等因素产生的溢价和折价,也未考虑股权流动性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3、负债
检验核实各项负债在评估目的实现后的实际债务人、负债额,以评 估目的实现后的产权所有者实际需要承担的负债项目及金额确定评估 值。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整个评估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评估准备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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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方召集本项目各中介协调会,有关各方就本次评估的目的、 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等问题协商一致,并制订出本次资产评估工作计 划。
2、配合企业进行资产清查、填报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等工作。评 估项目组人员对委估资产进行了详细了解,布臵资产评估工作,协助企 业进行委估资产申报工作,收集资产评估所需文件资料。 (二)现场评估阶段
项目组现场评估阶段主要工作如下:
1、听取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有关人员介绍企业总体情况和委估资 产的历史及现状,了解企业的财务制度、经营状况、固定资产技术状态 等情况。
2、对企业提供的资产清查评估申报明细表进行审核、鉴别,并与 企业有关财务记录数据进行核对,对发现的问题协同企业做出调整。
3、根据资产清查评估申报明细表,对固定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核 实,对流动资产中的存货类实物资产进行了抽查盘点。
4、查阅收集委估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
- 5、根据委估资产的实际状况和特点,确定各类资产的具体评估方
法。
6、对主要设备,查阅了技术资料;对通用设备,主要通过市场调 研和查询有关资料,收集价格资料;对房屋建筑物,了解管理制度和维 护、改建、扩建情况,收集相关资料
-
7、对企业提供的权属资料进行查验。
-
8、对评估范围内的资产及负债,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做出初步评
-
估测算。
(三)评估汇总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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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各类资产评估及负债审核的初步结果进行分析汇总,对评估结果 进行必要的调整、修改和完善。
(四)提交报告阶段
在上述工作基础上,起草资产评估报告,与委托方就评估结果交换 意见,在全面考虑有关意见后,按评估机构内部资产评估报告三审制度 和程序对报告进行反复修改、校正,最后出具正式资产评估报告。
九、评估假设
本次评估中,评估人员遵循了以下评估假设: (一)一般假设
1、交易假设
交易假设是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评估师根 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交易假设是资产评估得 以进行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假设。
2、公开市场假设
公开市场假设,是假定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 资产,资产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 和时间,以便于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作出理智的判断。 公开市场假设以资产在市场上可以公开买卖为基础。
3、资产持续经营假设
资产持续经营假设是指评估时需根据被评估资产按目前的用途和 使用的方式、规模、频度、环境等情况继续使用,或者在有所改变的基 础上使用,相应确定评估方法、参数和依据。
(二)特殊假设
1、本次评估假设评估基准日外部经济环境不变,国家现行的宏观 经济不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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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以及所执行的税赋、税率等政策无重 大变化;
3、企业未来的经营管理班子尽职,并继续保持现有的经营管理模 式;
-
4、评估基于基准日现有的经营能力,考虑未来可能由于管理层、
-
经营策略和追加投资等情况导致的经营能力扩大;
5、本次评估的各项资产均以评估基准日的实际存量为前提,有关 资产的现行市价以评估基准日的国内有效价格为依据;
6、本次评估假设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和财务资料 真实、准确、完整;
6、评估范围仅以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评估申报表为准,未考虑委托 方及被评估单位提供清单以外可能存在的或有资产及或有负债; 当上述条件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十、评估结论
资产账面价值 331,178.67 万元,评估值 340,439.40 万元,评估 增值 9,260.73 万元,增值率 2.80 %。
负债账面价值 450.25 万元,评估值 450.25 万元,评估无增减值 变化。
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 330,728.42 万元,评估值 339,989.15 万 元,评估增值 9,260.73 万元,增值率 2.80 %。详见下表。
表 2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 被评估单位:苏州长电新科投资有限公司 评估基准日:2015 年12 月31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被评估单位:苏州长电新科投资有限公司 评估基准日:2015 年12 月31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被评估单位:苏州长电新科投资有限公司 评估基准日:2015 年12 月31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被评估单位:苏州长电新科投资有限公司 评估基准日:2015 年12 月31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被评估单位:苏州长电新科投资有限公司 评估基准日:2015 年12 月31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被评估单位:苏州长电新科投资有限公司 评估基准日:2015 年12 月31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增减值 | 增值率% | |
| B | C | D=C-B | E=D/B×100% | ||
| 1 | 流动资产 | 5.07 | 5.07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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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非流动资产 | 331,173.60 | 340,434.33 | 9,260.73 | 2.80 |
|---|---|---|---|---|---|
| 3 |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 331,173.60 | 340,434.33 | 9,260.73 | 2.80 |
| 4 | 资产总计 | 331,178.67 | 340,439.40 | 9,260.73 | 2.80 |
| 5 | 流动负债 | 450.25 | 450.25 | - | - |
| 6 | 非流动负债 | - | - | - | |
| 7 | 负债总计 | 450.25 | 450.25 | - | - |
| 8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330,728.42 | 339,989.15 | 9,260.73 | 2.80 |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1、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 发表专业意见,并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 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2、评估机构获得的被评估企业盈利预测是本评估报告收益法的基 础。评估师对被评估企业盈利预测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分析、判断,经 过与被评估企业管理层及其主要股东多次讨论,被评估企业进一步修 正、完善后,评估机构采信了被评估企业盈利预测的相关数据。评估机 构对被评估企业盈利预测的利用,不是对被评估企业未来盈利能力的保 证。
3、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是对本报告所述评估目的下的资 产价值量做出专业判断,并不涉及到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对该项评估目的 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做出任何判断。评估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委托 方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因此,评估工作是以委托方及被评估 单位提供的有关资产所有权文件、证件及会计凭证,有关法律文件的真 实合法为前提。
4、本次评估范围及采用的由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数据、报表及有关 资料,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5、评估报告中涉及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由被评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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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6、在评估基准日以后的有效期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 变化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数额进行 相应调整;
-
(2)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且对资产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
-
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3)对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方在资 产实际作价时应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本评估报告只能用于本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同时, 本次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的原则 确定的现行公允市价,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 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格的影响,同时,本报告 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 对资产价格的影响。当前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持续经营原则等其它 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论一般会失效。评估机构不承担由于这些条件 的变化而导致评估结果失效的相关法律责任。
(二)本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评 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许可,本评估机构不会随意 向他人公开。
(三)未征得本评估机构同意并审阅相关内容,评估报告的全部或 者部分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 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资产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一年,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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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30 日止。超过一年, 需重新进行评估。
十三、评估报告日
评估报告日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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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产评估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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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查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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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行为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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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准日审计报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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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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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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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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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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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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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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