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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ET Group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8
May 10,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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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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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并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 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2018年4月10日, 贵公司召开第六届董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决定于 2018年5月10日召开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2018 年 4 月 12 日, 贵公司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贵公 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5月10日13点30分在长电科技总部第一会议 室(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东路99号9楼)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王新潮先生主持,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
$\mathbf{1}$
ソル 三点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 联网投票平台(网址: vote.sseinfo.com)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 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 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 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 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 题等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 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136 名,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611,780,691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44.9890%。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经查验贵公司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 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签到名册,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 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审议通过 了如下议案:
同
1、《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3、《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5、《关于公司2018年度投资计划的议案》(分项表决)
5.01、关于在子公司星科金朋(韩国)有限公司新建 BUMP 生产线并对部分 生产线填平补齐的议案
5.02、关于 2018 年对子公司星科金朋半导体(江阴)有限公司部分生产线 填平补齐的议案
5.03、关于 2018 年对子公司星科金朋新加坡厂 WL-CSP 生产线填平补齐的 议案
5.04、关于公司 2018 年对全资子公司长电(滁州)超小型分立器件等生产 线技改扩能的议案
5.05、关于对长电本部集成电路中心进行 CIM 自动化升级改造的议案
5.06、关于对全资子公司长电(宿迁)增资,扩充集成电路封测产能的议案
5.07、关于星科金朋半导体(江阴)有限公司在江阴综合保税区设立全资子 公司的议案
6、《关于本公司 2018 年度为全资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7、《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分项表决)
7.01、与新潮集团及其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7.02、与中芯长电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8、《关于使用阶段性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9、《关于公司2018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年审计费用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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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
1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3、《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次会议共审议 13 项议案, 其中第 5、7 项议案需分项表决: 上述第 12 项 议案以特别决议形式通过, 其他议案均以普通决议形式审议通过: 第7项议案涉 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芯电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江苏新潮科技集团有限公 司、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王新潮先生回避表决。本次股东 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程序讲行计票及监票,并当场宣布现场表 决结果,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统计现场及网络投票的最终结果。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已载入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 事签名。
本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本次股 东大会不存在对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经办律师: 自继业 三位生
2018年5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