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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ET Group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09
Jan 4,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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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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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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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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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12 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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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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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 料 目 录
- 1、长电科技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2、长电科技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规则
-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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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时间:2009 年 1 月 5 日上午 9:30
地点: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荷花池会议厅
主持人:董事长 王新潮先生
- 一、 宣布会议开始,报告到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数和持有股份 数,说明授权委托情况,介绍到会人员。
二、宣读《会议规则》。
三、宣读《关于总监票人和监票人的提名》。对《提名》进行表决(举
手)。
四、听取并审议股东大会议案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五、股东审议议案、股东发言、询问。
六、与会股东表决。填写表决票、投票。
七、监票人员宣读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八、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九、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十、董事在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上签字。 十一、宣布大会结束。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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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规则
一、 会议的组织方式
1、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
2、本次会议的出席人员是: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008 年 12 月 29 日下午 3:00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其 委托的授权代理人。
3、本次会议行使《公司法》和《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所规定的股东大会的职权。
二、 会议的表决方式
1、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 代理人,按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数额行使表决权。
2、本次会议共审议一项议案,根据有关规定,本次议案为以股东 大会普通决议通过的议案,需由出席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需在 听取各项议案报告后,填写表决票进行表决,由监票人收集表决票, 统计表决结果。
4、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若已进行会议报到并 领取表决票,但未进行投票表决,则视为该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自 动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有的表决权在统计表决结果时作弃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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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表决统计表结果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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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会议设总监票人一名,由本公司监事担任;设监票人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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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股东代表担任。总监票人和监票人负责表决情况的统计核实,并在 《议案表决结果记录》上签名。议案表决结果由总监票人当场宣布。 若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会议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
2、会议主持人根据议案的表决结果,宣布议案是否通过。
-
3、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程进行见证。
-
四、 要求和注意事项
-
1、出席会议人员应遵守会场纪律,不得随意走动和喧哗,不得无
-
故退场。
-
2、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如有质询、意见或建议时,应举手示意,
-
在得到会议主持人的同意后方可发言。
-
3、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应认真审议本次会议的所有议案,行使
-
好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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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告的 通知》等相关要求,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对章程原第三十九条进行修改:
原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 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修改为: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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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建立“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 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 通过变现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 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责任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悉人员在知悉公司控股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当天,应当向公司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收应在当日内通知公司所有董事 及其他相关人员。并立即启动以下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有关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 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报告的当天,立即通知审计委员会对控股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进行核查,审计委员 会应在当日内核实实际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 公司资产情况,包括侵占金额、相关责任人、若发现同时存在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 况的,审计委员会在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所涉及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
(二)董事长在收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 知悉人员的报告及审计委员会核实报告后,应立即召集、召开董事会 会议。董事会应审议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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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认占用事实及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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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应要求控股股东在发现占用之日起2 日之内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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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应在发现控股股东占用的2 日内,授权董秘向相关司法
-
部门申请办理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权的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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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控股股东在上述期限内未能全部清偿的,公司授权董秘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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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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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或降职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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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按侵占资产金额的0.5%-1%的经济处罚;
-
6、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罢免。
对执行不力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照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三)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相 关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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