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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9
Dec 20,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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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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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聯陽 公司提供
|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 108/12/19 |
| 本次發行屬 | 有償認購,預定發行價格為 有償認購,預定發行價格為每受配壹股認股價格為面額壹拾元。 |
| 預定發行總數(股) | 5,000,000 |
| 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 持續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科技及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 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
| 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 以108年11月平均收盤價新台幣42.58元估算費用化之金額約為新台幣162,900 仟元,以辦法所訂既得期間,發行後(暫以109年7月發行估計)於109~112年度每年 費用化金額各約為44,447仟元、72,166仟元、34,726仟元、11,561仟元。 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以流通在外股數161,080,124股計算,於109~112年度之每股盈餘影響0.28元、0.45元、 0.22元、0.07元,尚不致對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 。 |
| 發行辦法之內容 | 本辦法主要依據為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 辦理。 一、發行目的 為持續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科技及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 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公司法及證券法規發行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本辦法主要依據為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募發準則」 ),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辦理。 二、發行事項 本辦法主要項目經股東會通過,於證券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為之,自申報生效通知到 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超過一年未發行之餘額仍須發行 時,應另重行申報。申報後實際得分次發行之發行日期、認購新股基準日、認購繳款 期間等相關作業事項,由董事會訂之或合於法規者得授權由董事長訂之。 三、發行總額 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發行總額為新台幣50,000,000元,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共 計發行普通股5,000,000股。 四、受配員工資格條件 (一) 以本公司全職員工且最近期績效評核為良以上者為限。 (二) 所有合於資格條件者及其可受配認股數,經公司參酌其資歷貢獻提報董事會訂 定之,惟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三) 單一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加計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規定累計 取得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依募發準則第五 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百 分之一。員工經通知於繳款期限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放棄。 五、 發行條件:(股份種類、發行價格、既得條件、既得期間、發生繼承時之處理) (一) 股份種類及發行價格:以發行普通股新股為之;每受配壹股發行價格為面額新 台幣壹拾元; (二) 員工受配股票發行後之既得條件: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即日起(即該 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增資基準日)屆滿下述時程仍在職,且屆滿下述各時程前一年內 績效考核均達”良”以上且遵守服務守則之保密規定,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 例如下: 任職屆滿1年:30% 任職屆滿2年:30% 任職屆滿3年:40% 既得條件未達前應由公司指定集中保管單位保管;既得條件未達前即不在職得由 公司依相關規定以面額買回註銷。 (三) 發生繼承時之處理:發生繼承得由公司依相關規定以面額買回註銷,但若員工 因公殉職時既得股數為依在職月份數之比例計算(四捨五入)取仟股整數,未達既得股 數之部份仍由公司以面額買回,唯仍應依原既得期間參與保管至原定既得期間期滿。 六、 股份權利限制 本限制員工權利股票為普通股,唯相關股份股東權利依證券發行法規及此辦法受有限 制,在既得未達期間交付保管,然得領受各種股利分配且所分配不參與保管,受限制 為處分股票的任何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自由買賣轉讓、設質、抵押、贈予等,其它股 東權利則不受限制。 七、 既得條件之在職且績效優良之重要約定事項 本新股及其相關權益之一般性既得條件,為員工須依屆滿條件持續在職且績效考核達 ”良”以上,並依服務守則比照薪資保密規定善盡保密責任,否則視同未達既得條件 公司得依面額予以買回註銷。員工若無持續在職或績效評核未達”良”以上者,本公 司得依面額買回其股份註銷;無在職包括但不限於離職、資遣、免職、自請提前退休 及留職停薪等。 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屆齡或第五十四條強制退休或法定職業災害而致使未能持續 在職者,不適用前項在職條件要求,唯仍應依原既得期間參與保管至原定既得期間期 滿,始得申請領回既得股數,唯公司必要時得主動提前中止保管讓其領回;依本項之 既得股數為依在職月份數之比例計算(四捨五入)取仟股整數,未達既得股數之部份仍 由公司以面額買回註銷。 八、 配發新股程序 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依實際發行股數依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自發行日起,除員工於既得條件未達前之權利限制外,其它同一般普通股。 九、 股務及稅賦 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為記名式,其依規定若得過戶、異動登記、遺失處置等均依「公 開發行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之規定,另稅賦事宜則依發行時適用之稅法規定辦理。 十、 其他重要事項 本辦法於民國一○八年十一月八日由第九屆第十四次董事會訂定。本辦法之修訂,應 經本公司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並報經主管 機核准後生效,發行前修正亦同。董事會通過本辦法後,為爭取發行時效,於向主管 機關送件審核過程中,若因主管機關要求須修訂本辦法時,授權董事長依要求先行修 訂之,之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 備註 |
累計實際發行總數(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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