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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ftSton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22

May 23,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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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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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31 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见证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通过 视频方式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一切原始材料、副本、复 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记载、虚假 陈述或重大遗漏,有关文件的印章和签字均真实、有效,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 料均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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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 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 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未对有关会计、审计 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亦未对非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在指定 媒体发布了《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 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公告了现场会议召开 时间、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地点、召开方式、会议表决方式、出席对象、审 议事项、登记方式、网络投票规则、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相关事项。公告 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2022 年 5 月 18 日,公司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了《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 公告》,提示为配合北京市疫情防控相关要求,保护股东、股东代理人和其他参 会人员的健康安全:(1)建议股东优先选择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2) 调整现场会议方式为通讯会议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23 日下午 14:30 以通讯方式召开,由公司董事 长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通讯方式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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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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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3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5 月 17 日。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通 过通讯会议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 68 名,所持具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27,285,59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2758%。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部分 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以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的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的股东资格进 行核查。在网络投票股东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视频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 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 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通讯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通讯 会议表决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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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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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未 对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统计通讯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 结果如下:

  1. 《关于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7,245,5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78%;反对 25,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78%;弃 权 14,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44%。

  1. 《关于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7,245,0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76%;反对 27,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85%;弃 权 12,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39%。

  1. 《关于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7,245,5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78%;反对 26,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80%;弃 权 1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42%。

  1. 《关于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7,245,5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78%;反对 26,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80%;弃 权 1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42%。

  1. 《关于 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7,245,5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78%;反对 27,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85%;弃 权 12,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37%。

  1. 《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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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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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327,231,2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34%;反对 4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29%;弃 权 12,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3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43,794,655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623%;反对 42,1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93%;弃权 12,2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85%。

  1. 《关于确认公司董事 2021 年薪酬、津贴及制定 2022 年度薪酬、津贴方 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7,224,5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14%;反对 48,8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49%;弃 权 12,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3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43,787,945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576%;反对 48,81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339%;弃权 12,2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85%。

  1. 《关于确认公司监事 2021 年薪酬及制定 2022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7,224,5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14%;反对 48,8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49%;弃 权 12,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37%。

  1.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7,245,5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78%;反对 26,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80%;弃 权 1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4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43,808,955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722%;反对 26,100 股,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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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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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81%;弃权 13,9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97%。

  1.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7,231,7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36%;反对 39,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22%;弃 权 1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4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43,795,155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626%;反对 39,9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77%;弃权 13,9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97%。

  1.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7,245,5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78%;反对 26,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80%;弃 权 1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42%。

  1. 《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7,245,5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78%;反对 27,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85%;弃 权 12,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37%。

  1. 《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7,245,5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78%;反对 27,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85%;弃 权 12,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37%。

  1. 《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7,245,5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78%;反对 27,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85%;弃 权 12,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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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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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7,245,5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78%;反对 26,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80%;弃 权 1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42%。

  1. 《关于修改〈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7,245,5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78%;反对 26,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80%;弃 权 1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42%。

  1. 《关于修改〈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7,245,5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78%;反对 26,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80%;弃 权 1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42%。

  1. 《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7,231,7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36%;反对 39,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22%;弃 权 1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42%。

  1. 《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7,231,7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36%;反对 39,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22%;弃 权 1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42%。

  1. 《关于修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7,245,5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78%;反对 27,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85%;弃 权 12,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37%。

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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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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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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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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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一 张 学 兵 张 鹏

经办律师:

崔 红 菊

2022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