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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ftSton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26

May 15,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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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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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NG LUN
中倫律師事務所
特殊的普通合伙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杭州。南京。西安。东京。香港。纽约。洛杉矶。旧金山。阿拉木图
Beijing。Shanghai。Shenzhen。Guangzhou。Wuhan。Chengdu。Chongqing。Qingdao。Hangzhou。Nanjing。Xi'an。Tokyo。Hong Kong。New York。Los Angeles。San Francisco。Almaty


ZHONG LUN

中倫律師事務所

特殊的普通合伙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24 层及 27-31 层 邮编:100020

22-24/F & 27-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China

电话/Tel: +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 +86 10 6568 1022/1838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见证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ZHONG LUN 中倫律師事務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一切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记载、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有关文件的印章和签字均真实、有效,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未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中国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26年4月25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公告了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地点、召开方式、会议表决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方式、网络投票规则、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相关事项。《会议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5月15日下午14:50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方式与本次股东会的相关公告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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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5月11日。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610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67,861,443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393\%$ 。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的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的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网络投票股东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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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投票表决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未对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以下议案:

1、《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4、《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关于确认公司董事2025年薪酬、津贴及制定2026年度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关于修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8、《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9、《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0、《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公司关联股东已对上述议案相应回避表决。

上述第8项议案已按照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已就上述第4项、第5项、第6项、第9项、第10项议案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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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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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
张学兵

经办律师:______
张一鹏

经办律师:______
张闻达

2026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