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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ftSton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Apr 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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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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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 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和《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研究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制定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以及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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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薪酬与考核方面的专业知识,熟 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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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积极 开展工作;

  •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 的工作。主任委员在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 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 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人数。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工作组成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指 定。工作组的主要职责为:

  • (一)为委员会实施考核、制定薪酬方案提供相关资料;

  • (二)筹备委员会会议;

(三)执行委员会会议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 (一) 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 (二) 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 (三)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方案。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 须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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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主任委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 (五)应当由主任委员履行的其他职责。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另一名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小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评体系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况;

(五) 提供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 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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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电子邮件、专 人送出、邮寄、电话、传真形式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 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临时会议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 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为委员在行使表决权时提供充分的依据。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 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 员出席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 换。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书面投票表决、 传真或电子邮件投票等;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网络会议、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 应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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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 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 规定。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对于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议案,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 见并作出说明。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否则要对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没有规定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中需公司上市后方可适用的部分,在公司上市前暂不 适用,自公司上市之日起适用。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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