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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EADER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6

May 19,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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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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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533

证券简称:掌阅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3

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分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48号)核准,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7,896,835股,发行价格为28.00元/股。截至2021年2月3日,公司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61,111,38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23,410,546.99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37,700,833.01元。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于2021年2月3日全部到位,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1]518Z0014)。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按照要求全部存放在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6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部分实施主体并延期的议案》以及《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同意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智能中台化技术升级项目”的部分实施主体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蓉创智海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奇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变更为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掌阅科技成都分公司”)、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掌阅科技天津分公司”),即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北京得间科技有限公司、掌阅科技成都分公司、掌阅科技天津分公司作为该募投项目的共同实施主体,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发生变化。董事会同意在掌阅科技成都分公司、掌阅科技天津分公司名下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经营管理层办理开户及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及掌阅科技成都分公司、掌阅科技天津分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于2026年5月19日在北京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其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6年5月19日,掌阅科技成都分公司、掌阅科技天津分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行 专户账号 存储金额 专户用途
上市公司 1991年11月1日 10000元 专户用途
募集资金 1991年11月19日 10000元 专户用途
掌阅科技成都分公司 1991年11月19日 10000元 专户用途

(元)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91170078801800004242 0.00 智能中台化技术升级项目
91170078801600004243 0.00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掌阅科技成都分公司、掌阅科技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甲方二以下合称“甲方”)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其中掌阅科技成都分公司的账号为91170078801800004242;掌阅科技天津分公司的账号为91170078801600004243。截至2026年5月19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以上专户仅用于甲方智能中台化技术升级项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颜煜、孙大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10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