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INTEGRITY TECHNOLOGY GROUP INC.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25

Oct 29, 2025

58268_rns_2025-10-29_7991e164-4a7a-4867-8d3f-7a03cd795a81.PDF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建立与现代 企业制度相适应、职责与权利相匹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树立个人薪酬与公司业绩 挂钩的目标与价值导向,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

(一)在公司担任董事的人员;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以及其他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列入高级管理人员范围的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规模和绩效为基础, 根据公司经营计划和分管工作的职责、目标,进行综合考核确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绩效优先,体现与公司收益分享、风险共担的价值理念;

(三)总体薪酬水平兼顾内外部公平,并与公司规模相适应。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并确定薪酬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专门的 工作细则规定。

第三章 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七条在公司内部任职或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 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制度领取薪酬,其薪酬

1

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

第八条未在公司内部任职及不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董事(含独立董事), 仅在公司领取津贴,不再另行领取薪酬。

第九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 况,确定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绩效工资与公司年度生产经营绩效挂钩,年终根据当年考核结果统算兑 付。

第十条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津贴根据独立董事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及市场 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

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董事会审批,可以临时性 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基金,作为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 充。

第四章 薪酬发放和管理

第十二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的发放按照公司工资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

第十四条下列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基本工资、绩效奖金中直接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

(二)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 (三)国家规定的应缴纳的其他税费。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工资或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章或严重 损害公司利益等原因引咎辞职、被解除职务或者在任职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离职 的,其绩效工资或津贴不予发放。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七条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

2

议可以变更激励约束条件,不定期地调整薪酬标准,并报董事会批准,薪资标 准按通过后的金额为准。可能的影响因素包括:

(一)内部因素:公司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公司的经 营发展战略、年末考核情况等。

(二)外部因素:国家政策、市场环境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变化、因不可 抗力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