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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GRITY TECHNOLOGY GROUP IN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6

Apr 28,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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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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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5年度,本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以关注和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为宗旨,积极参加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并就公司的重大事项发表了客观、公正的意见,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各项职责和义务,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现将2025年度独立董事具体工作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姜登峰:男,1966年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法学博士。2002年9月至今任职于中国政法大学,担任教授;2023年2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除独立董事津贴外,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具备《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要求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妨碍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亦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2025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5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6次,股东会3次,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情况如下:

姓名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会情况
姜登峰1966年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法学博士。2002年9月至今任职于中国政法大学,担任教授;2023年2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2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10月,在公司的重大事项发表了客观、公正、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以关注和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为宗旨,积极参加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并就公司的重大事项发表了客观、公正的意见,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各项职责和义务,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现将2025年度独立董事具体工作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 | | 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 出席股东会的次数 | | --- | --- | --- | --- | --- | --- | --- | --- | | 姜登峰 | 6 | 6 | 6 | 0 | 0 | 否 | 3 | 2025年,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股东会、董事会以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审阅会议相关材料,积极参与各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以专业角度在会议上积极发表意见、独立行使职权,切实保障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本着审慎客观的原则,以勤勉负责的态度,充分发挥本人专业作用,积极促进董事会决策的客观性、科学性,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025年,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 ##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 2025年,本人认真履行职责,在报告期内担任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以及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积极参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会议共计5次,其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1次、审计委员会会议4次,均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本人充分运用自身专业知识,积极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为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积极作用,有效提高了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效率。报告期内,公司召开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出席了上述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本人认为,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 (三)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日常履职过程中,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判断,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通过参加公司股东会、业绩说明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 ##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审查了内部审计计划、程序及其执行结果,确保其独立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同时与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保持紧密联系,通过参加审计前沟 --- 通会议、审阅关键审计事项以及讨论审计过程中识别的重大风险点,有效监督了外部审计的质量和公正性。 ## (五)现场工作情况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发展情况,积极了解公司发展动态,并通过电话、邮件以及参加会议等形式保持与公司管理层的密切沟通,积极履行独立董事的现场工作职责,实际履职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独立董事履职的现场工作时间要求。经过一系列的沟通,本人对公司经营有关的重大事项做到及时了解和掌握。在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过程中,公司管理层高度配合,本人充分享有与其他董事平等的知情权,及时对本人的建议和意见进行落实和改进,为本人履职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和强有力的支持。 ##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2026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进行了审议,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均符合公司日常经营发展所需,遵循市场定价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因此对关联方形成依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不涉及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形。 ###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不涉及公司被收购的情形。 ###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本人认为,公司严格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准确披露 --- 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了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聘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人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完成了年报及内控审计的事项,未发现审计机构存在违反规定和职业操守的行为,公司的聘用程序合法合规。 ##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况。 ##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5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议案》《关于新增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同意提名张雪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2025年9月15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张雪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张雪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认为上述人员具备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相关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亦未有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决策严格按照公司规定执行,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终止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人认为公司本次终止实施该计划的事项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本人履职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严格遵照各类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有效发挥独董专业履职优势。围绕公司经营治理与重大事项安排,以专业视角助力企业各项决策规范推进,坚持独立客观立场,公正发表意见、依规行使表决权利,切实守护公司经营发展与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持续助力公司治理效能与科学决策质量稳步提升。 2026年,本人将持续恪守严谨务实、勤勉尽责的履职准则,立足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核心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范,深化与经营管理层的沟通。持续精进专业素养与研判能力,紧密结合企业经营实际与发展规划,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持续为董事会规范决策赋能发力,全方位保障公司整体运营效益,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正当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姜登峰 2026年4月27日